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关于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受让北京伯肯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1%股权摘牌结果的公告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受让北京伯肯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1%股权摘牌结果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2018-036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受让北京伯肯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1%股权摘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拟以现金对外投资收购北京伯肯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1%股权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的公告《关于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拟以现金对外投资收购股权提示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8)。
二、进展情况
2018年8月15日,陕西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技”)对其持有的北京伯肯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肯节能”)10.91%股权(6,876,000股)转让项目挂牌截止,该项目只征集到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海”)一个受让意向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告约定及交易规则,本次转让项目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公司以挂牌底价人民币1728万元受让伯肯节能10.91%(6,876,000股)股权。
2018年9月6日,北京天海与航天科技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产权交易各方
转让方(甲方):陕西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2)产权交易标的
甲方所持有的伯肯节能10.91%股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
(3)产权交易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2018年7月19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由于标的企业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本次产权转让执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程序。即甲、乙双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书面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转让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
(4)价款及支付方式
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每股人民币2.5131元/股,即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贰拾捌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728万元】转让给乙方。
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
转让价款支付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到全国股转公司办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转让申请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确认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5)产权转让的审批及交割
本次转让依法应报审批机构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报批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所对应部分。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生效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8)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②种方式解决:
①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 依法向标的企业所在地(北京)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