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口头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股票简称:博彦科技股票代码:002649 编号:2018-071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口头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口头反馈意见。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口头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按照口头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问题答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另行披露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口头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口头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6日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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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口头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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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二零一八年九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口头反馈意见的要求,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彦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就口头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讨论,对口头反馈意见中所提到的问题进行落实。现对口头反馈意见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如下,请审阅指正。
本回复文件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为“《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问题一
请申请人说明深圳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正式租赁协议的签署情况并说明租赁协议到期后,是否存在项目搬迁风险,项目后期运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回复
深圳交付中心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彦”)已于2018年9月4日与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签订了《深圳清华信息港企业孵化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承租力合科创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B栋11层和科研楼3层308号孵化载体的房产,合计建筑面积1,805.29平方米,协议服务期限为2年,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合作协议书》设置了优先续签权条款,即协议服务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内,同等条件下深圳博彦在与力合科创续约时享有优先权。
力合科创已就《合作协议书》到期后续签事宜出具说明:“原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力合科创拟仍将孵化载体继续对外提供使用,基于与深圳博彦的友好合作关系,力合科创愿意给予深圳博彦支持。力合科创同意原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深圳博彦对孵化载体具有优先续签权。力合科创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孵化载体提供给深圳博彦继续使用,且愿意给予满足深圳博彦需求的长时间使用期。”
因此,深圳交付中心扩建项目租赁房产存在搬迁风险的可能性较小,项目后期运营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保荐机构回复
保荐机构核查了深圳博彦与力合科创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租赁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力合科创出具的声明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深圳博彦在房屋租赁协议到期后拥有优先续签权,深圳博彦在房屋租赁协议到期后在同等情况下可继续承租该房屋,此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力合科创已就房屋租赁期到期后续签事宜出具说明,拟将房屋继续对外出租,并赋予深圳博彦优先承租权以及愿意给予满足深圳博彦需求的长时间租赁期。因此,深圳交付中心扩建项目存在搬迁风险的可能性较小,项目后期运营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保荐代表人:
张展仓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玮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