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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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8-073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6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9,890,02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28元,共计募集资金1,026,869,436.44元,坐扣承销费和保荐费等10,0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016,869,436.44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用、登记费等发行费用12,465,829.73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014,403,606.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58号)。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川南药业增资及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综合研发中心”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南药业”),实施地点变更为浙江省临海市;同时使用“医药综合研发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向川南药业增资并变更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8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川南药业增资及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2018-067)。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日公司与川南药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川南药业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医药综合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甲方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杨志杰、陈轶劭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5%(孰低)的,乙方及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