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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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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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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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王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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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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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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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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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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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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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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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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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人员: 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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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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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陈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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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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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人员: 宁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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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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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人员: 黄敏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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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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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人员: 陈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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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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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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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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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人员: 张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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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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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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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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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许欣
联系人员: 屠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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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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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人员: 仲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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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第四部分 基金名称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股票型指数基金
第六部分 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七部分 基金投资方向
本基金以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第八部分 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以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买卖目标ETF,或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本管理人会在10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来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达到跟踪指数的目标。因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目标ETF,现时目标ETF是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建仓期内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最优化抽样复制组合中成份股的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在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目标ETF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成份股实物形式申购及赎回目标ETF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券商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赎回情况、综合考虑流动性、成本、效率等因素,决定目标ETF的投资方式。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和赎回为主: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申购目标ETF;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赎回目标ETF、卖出股票组合。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本基金将选择作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ETF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3)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主要根据最优化抽样复制组合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 标的指数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即目标ETF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综合指数。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ETF时,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将随之变更并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上证综合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一部分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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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一)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二)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十一、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一)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二)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三)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一)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二)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三) 其他资产构成
■
(四)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五)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六)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2、本基金于2011年1月30日成立,建仓期3个月,从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三部分 费用概览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E×0.5%÷当年天数,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E×0.1%÷当年天数,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1)前端申购费率:
■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后端收费模式
后端申购费率按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
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本公司基金直销系统,如有变更,详见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前端收费模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时,费率如下:
■
(2)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时,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
(1)前端转前端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是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是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详见本公司2013年2月7日公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第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第一部分 绪言”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的编制依据,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3、“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流动性受限资产”、“摆动定价机制”等内容。
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信息进行了更新。
5、“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信息进行了更新。
6、“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相关服务机构信息进行了更新。
7、“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赎回费用、摆动定价机制的采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8、“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并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
9、“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及历史走势图进行了更新,内容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
10、“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增加关于摆动定价机制的内容,并对暂停估值的情形进行了更新。
11、“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12、“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部分,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13、“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根据修订后的基金托管协议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1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15、“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本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