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编号:临2018-039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2018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于8月14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实登记。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于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8年2月13日至 2018年8月13日)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所有核查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内幕信息的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公司在披露《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情形;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公告编号:2018-040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9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兴起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长李蔚先生因公出差,授权委托副董事长张兴起先生代表出席本次会议并签署有关文件;董事谢彤阳先生因公出差,授权委托董事张斌先生代表出席本次会议并签署有关文件;董事赵风雷先生因公出差,授权委托董事徐玉翠女士代表出席本次会议并签署有关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吴尚杰先生因公出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王爱华女士代表出席本次会议并签署有关文件;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英峰先生,监事候选人宁文红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力 石志远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