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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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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8-07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8年9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8年9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的议案》;

鉴于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原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因派出项目组经办人员发生变动,经审慎研究,同意更换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资产评估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更换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编号:临2018-078)。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反舞弊与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的议案》;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更换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的议案》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关于更换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更换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担任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的要求。

公司此次更换资产评估机构有利于推进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工作的需要,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变更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资产评估机构。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8-07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2018年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推进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工作的需要,公司董事会经过审慎研究,拟变更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评估机构的情况说明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徐文辉、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晓翔、陈宇持有的泰欣环境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8年6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评估机构。

因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内部项目组人员调整,为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经审慎研究,拟更换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评估机构。

公司董事会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组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二、拟聘任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前身设立于2000年,于2010年由原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更名为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2017年三季度至2019年二季度资产评估项目机构备选库之机构,能够满足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评估机构的要求。

三、变更资产评估机构履行的程序

1、2018年9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的议案》。为推进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的需要,经审慎研究,董事会同意变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聘任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评估机构。

2、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评估机构的要求。公司此次更换资产评估机构有利于推进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工作的需要,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变更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3、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证券代码:600133 公告编号:临2018-07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的一审判决结果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48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017年9月11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持有参股公司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不超过700万股(占其评估基准日总股本10.77%)。

2017年11月16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与丁辉(自然人)就转让旭日环保部分股权事宜签署了《湖北省参股股份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将公司持有旭日环保200万股以人民币2,400万元转让给丁辉(自然人)。

经公司多次催促丁辉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公司遂启动诉讼程序,2018年4月16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

上述信息详见2017年9月12日、11月17日、2018年4月2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8)、《关于公司签署新疆旭日环保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92)、《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7)。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丁辉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7)。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7年9月15日,原告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刊登拟转让其持有的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200万股股份的转让公告,公告期间内被告登记了受让意向并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缴纳了240万元保证金。

2017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合法持有的旭日环保200万股股份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在2017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2400万元。如被告逾期付款5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照该合同转让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因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支付转让价款,原告先后于2017年11月29日、2018年1月2日两次向被告发函催收,但被告未作任何回应。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80万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三、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做出如下判决:

1、解除原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辉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

2、被告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0万元;

3、驳回原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192民初1708号。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