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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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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8-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美好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8-65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宇商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之(2018)鄂01民初2959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知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9月27日开庭审理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城建”)起诉泰宇商贸的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1)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22层1室

法定代表人:彭况

(2)被告: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汤国强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前期已支付的勘察、设计等费用4,186,63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本案诉讼缘由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13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农利村项目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通过挂牌出让竞得的P(2008)068号宗地中的四、五号项目地块转让给原告,并办理了交易鉴证手续,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2,447.4436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3,000万保证金存入共管帐户并为履行合同进行了约定地块的勘察、设计、报批、前期综合推介等工作,实际支出勘察、设计等费用共计4,186,630元。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项目五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至原告或原告指定公司名下并办理交接且严重逾期。

2014年6月8日,原、被告再次就农利村项目四、五号地块的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协议继续履行,同时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中原告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武汉华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发”),并约定:若《权利义务转让协议》被除原告以外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者造成根本性违约,则被告按原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被告、武汉华发三方签订了《协利义务转让协议》,原告将原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武汉华发,约定武汉华发在被告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其名下后由武汉华发支付原告前期投入的各项费用。

2018年4月4日,武汉华发回函告知原告,因被告未履行三方签订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中的任何义务,被告已事实上解除《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并要求原告按照《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原告认为:鉴于被告前期已经根本违约事实以及当前被告已自行开发农利村项目五号地块的实际情况,《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已无法履行,被告应按照《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及2014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开庭审理。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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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次公告日,除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其他说明

泰宇商贸为公司于2015年由收购而来的子公司,系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农利村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经营主体。其前身系集体所有制企业,2005年9月1日改制为由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农利村村民委员会及武汉市硚口鹰达实业公司工会联合会共同出资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8月20日,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城建”)成为泰宇商贸的控股股东。截至2014年12月,丰盛城建持有其60%股权,武汉正华利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正华利”)持有其40%股权。

2014年12月23日,经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公司以200万元价格收购武汉正华利100%股权,武汉正华利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5月30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武汉正华利(乙方)与丰盛城建(甲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武汉正华利以总对价21,867.55万元受让丰盛城建所持有的泰宇商贸6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通过武汉正华利合计持有泰宇商贸100%的股权,泰宇商贸成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以上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披露在指定媒体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25。

本次诉讼所涉及事项发生于公司收购泰宇商贸之前。公司收购泰宇商贸的过程中,泰宇商贸原控股股东丰盛城建从未向公司告知本次诉讼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协议签订情况,因此,相关事项公司此前并不知晓。

在公司与丰盛城建于2015年5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如目标公司(泰宇商贸)出现协议以外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潜在债务、或有负债及诉讼事项等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潜在的可能给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带来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等),甲方(丰盛城建)承诺自行承担,与乙方(武汉正华利)无关。如因未予明示的目标公司债务给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或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甲方承诺予以赔偿直至弥补或消除目标公司或乙方的任何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将依照上述约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诉讼,泰宇商贸将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之(2018)鄂01民初2959号传票;

2、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正华利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