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诉讼请求权
知权/行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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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阿姨:小钟老师,最近我可遇到烦心事儿了,想请您帮我出谋划策!
小钟老师:小费阿姨,您尽管说吧!
小费阿姨:小钟老师,我半年前买了××基金公司的基金,当时业务员拍着胸脯跟我保证,说这个基金稳赚不赔,还写进了基金合同里,我头脑一热就投了好多钱。结果这只基金赔了,我急得都上火了!
小钟老师:小费阿姨,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是不能承诺收益的,他的做法已经触犯法律啦!
小费阿姨:啊?我可是听了他的承诺才投的这么多钱的呀!
小钟老师:阿姨别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咱们中小投资者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诉讼请求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小费阿姨:我明白了,也就是说我可以通过“打官司”维权!那小钟老师可以讲讲作为基金投资者,在哪些情况下我能去法院起诉?借此机会我也好好学习下法律知识。
小钟老师:之前我给您介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权时,提到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十几项职责,例如应当依法募集资金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另外,基金托管人也是重要的基金当事人,也叫基金保管人,是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以上法律规定,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费阿姨:那诉讼时间有限制吗?我好像听邻居说,去法院打官司的时效是两年?
小钟老师:小费阿姨,这里需要和您强调一下,2017年10月1日我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由此,普通诉讼时效从过去的两年变为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费阿姨:多谢小钟老师提醒,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那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小钟老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另外,诉讼时效也是可以出于一些情况中止、中断的。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小费阿姨:谢谢小钟老师啦!
小钟老师:不客气,最后还要提醒您,诉讼也是存在败诉风险的,要结合具体情况量力而行。当然啦,中小投资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不仅涉及投资者自身利益,更是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