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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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的合伙企业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2018-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的合伙企业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撤回上诉。

●撤回上诉情况: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法院予以准许,一审判决生效,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参与的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容恒中心”)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容恒中心出资的1,225万元,且于2017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容恒中心的上述款项,本公司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松良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松良企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容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彭胜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胜宇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

容恒中心、彭胜宇与陈伟、松良企业于2016年4月15日签署了《借款及投资协议》,约定容恒中心委托彭胜宇向陈伟出借人民币2,600万元,并约定陈伟通过松良企业出资设立一家“环境公司”,再通过“环境公司”投资从事“验证线”项目。协议约定如“验证线”在约定期限内经验证达标且满足相关条件时,2,600万元借款将逐步转为投资款。如在2016年7月30日之前未能完成或“验证线”经投资人验证未达标等,容恒中心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要求陈伟退回全部借款本息。协议签署后,彭胜宇依约将2,600万元转账至陈伟账户,各方对抵押人恒通公司提供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验证线”未如期建成,后经多次催讨,仍未获得实质进展。两原告遂于2016年12月20日向陈伟发出通知函,要求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陈伟于2016年12月30日回函确认收悉,并表示愿意依约协商退款事宜,但至今未果,两原告遂诉至法院。

三、一审判决情况

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 解除原告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彭胜宇与被告陈伟、被告上海松良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借款及投资协议》;

2. 被告陈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2018年5月18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彭胜宇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

3. 被告陈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彭胜宇借款利息(以人民币7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以人民币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6日起;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均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 若被告陈伟届期未能归还前述款项,则原告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彭胜宇可以与被告上海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30弄8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陈伟清偿;

5. 对原告上海容恒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彭胜宇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 驳回反诉原告陈伟、反诉原告上海松良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71,800元,公告费人民币860元,合计人民币172,66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陈伟、被告恒通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00元(被告预付)由被告陈伟、被告松良企业共同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5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的合伙企业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

四、二审上诉内容

上诉人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判决不服,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判决上诉人减免部分利息,要求按照年利率5%支付利息,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上诉金额暂计为人民币26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6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的合伙企业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

五、二审撤回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8月31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伟、上诉人上海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2民终7056号)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已对容恒中心所投资的1,225万元于2017年12月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鉴于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