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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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2018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8-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8-032

债券代码:122099 债券简称:11连港02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2018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发行的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9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20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9月21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8年9月26日

● 摘牌日: 2018年9月26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连港02(代码122099)

3、发行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6.5亿元

5、债券期限:七年期,附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26号文件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6.0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每年的9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本息兑付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本年度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26.5亿元

3、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05%。

4、利息:16032.50万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20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付息日、兑付日:2018年9月26日。

3、停牌日:2018年9月21日。

4、摘牌日:2018年9月26日。

四、兑付对象

1、兑付对象: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09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付息兑付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付息兑付资金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付息兑付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付息兑付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付息兑付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连港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大窖湾新港商务大厦2502室

联系人:焦妍

联系电话:0411-87599876

邮政编码:116001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吕嘉翔

联系电话:010-66561696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郜文迪、王安怡、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827、010-88170493、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4、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