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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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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2018-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公告编号:临2018-049

债券代码:122306、122347 债券简称:13 太极 01、13 太极 0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金额:1,798,071,200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子公司十一科技在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EPC领先地位,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近日,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发来的通知,十一科技与芯恩(青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青岛芯恩”,项目业主)就青岛芯恩发包的集成电路研发生产一期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总承包工程签订了《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现就上述合同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标的名称:集成电路研发生产一期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总承包工程;

标的金额:1,798,071,200元(含税价);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为芯恩(青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芯恩(青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0CYX2G

3、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白山路19号德国企业南区401

4、注册资本:1250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张汝京

6、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知识产权服务;半导体分立器制造;批发、零售:电子元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干线放大器、工业自动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电子产品检测、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建设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芯恩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签订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合同主要内容

发包人:芯恩(青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集成电路研发生产一期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青岛西海岸新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从园区四号路以南到纵七路以东

工程内容:本项目占地总面积373亩,建筑总面积约31.3万平方米,新建 8英寸集成电路生产线一条,12英寸集成电路生产线一条,光掩模板生产线一条。

(二)工作范围

包括本项目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的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配合服务;②项目投资估算汇总表中所有土建工程、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等总图工程中子项目的施工、设备材料(不包括生产线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竣工验收、试运行、缺陷责任期的技术服务与缺陷修复、保修期的保修工作。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8年8月12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计划工程接收日:2019年12月26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501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人民币:拾柒亿玖仟捌佰零柒万壹仟贰佰元整(¥:179807.12万元)(含税价)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六)承诺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七)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如无法修复或严重降低工程整体质量,则发包人有权处以工程不合格部分结算造价的3%作为违约金。

(二)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30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60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解决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逾期开工超过30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前期准备费用。

发包人违反变更的范围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补偿取消部分工程款10%的利润。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和支付停窝工损失。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解决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其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为违约。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则任一方可将该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在不影响本项目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九)合同签订和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后生效,至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双方已完成合同的签署,合同于签署当日生效,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三)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子公司十一科技在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EPC领先地位,有利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未来新业务的开拓。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的履行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业主方支付实际情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子公司十一科技将严格把控项目进度、施工管理和资金回笼,统筹做好项目管理以防范风险,但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不利因素。

公司将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并做好后续的信息披露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芯恩(青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集成电路研发生产一期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总承包工程合同》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