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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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一)

2018-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一)

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鹏九鼎”)出具的《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嘉鹏九鼎减持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本次减持股份均为公司首发前已发行股份。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2、本次减持与公司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

3、公司将持续关注嘉鹏九鼎减持计划后续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川恒股份

股票代码:002895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6幢1105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8号楼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9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川恒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20594578182488E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6幢110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康青山)

成立日期:2011年07月13日

合伙期限:2011年07月13日至2021年07月12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系其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川恒股份提交了《关于减持所持川恒股份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交所认可的方式减持川恒股份股份总数不超过20,772,000股,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累计减持川恒股份股份417,900股,在剩余减持期间内尚可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0,354,100股。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其持有的川恒股份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川恒股份无限售流通股20,772,000股,占川恒股份股本总额的5.1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数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9月18日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川恒股份417,900股,尚未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川恒股份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35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川恒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股票减持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地及深交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18年9月1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