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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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18-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8-110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就公司与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控股”)之间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18-06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争议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8)浙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安远控股、深圳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之间于2016年11月28日签署的《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合作协议书》解除。

2、安远控股承诺在2019年3月21日前向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四川信托-天河3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本金3亿元,支付原信托贷款合同期限内积欠的利息18791833.33元,以及支付自2018年4月11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信托贷款利息。

如安远控股未能在2019年3月21日付清款项,公司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南京安远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陈俊谋持有的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所得优先受偿前述3亿元信托贷款的本息,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有权要求陈族远就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安远控股承诺在2019年3月21日前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6亿元,支付截止2018年6月30日积欠的利息75322144.40元,以及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还款期间的融资利息。

如安远控股未能在2019年3月21日付清款项,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下列质押股权、质押电费收益权、抵押房产所得优先受偿:安远控股100%股权、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市京明洋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0%的股权、深圳市云海山电力投资有限公司60%的股权、揭西县粗坑水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的电费收益权、安远控股持有的昆明房产(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838256号、昆盘国用(04)字第0115843号、0115844号)、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号:A839-0074,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260637号)。

如安远控股未能在2019年3月21日付清款项,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下列全部或部分担保人就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包括陈族远、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安丰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京明洋旅游投资集团公司、南京安远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陈雅卓、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

4、安远控股分期分次还款的,还款优先归还《四川信托-天河3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项下3亿元委托贷款的本息。

5、公司有权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四川信托-天河3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的受益权或信托贷款债权,以及《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的受益权或信托财产权益直接转让给其他机构。

6、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和律师费合计5293201元由被告安远控股承担。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民事调解书》在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生效。鉴于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尚未履行完毕,该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如安远控股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公司有权直接提起强制执行,并处置相关担保物。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18)浙民初17号。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