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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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2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8月13日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52,789,92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63,197,481.2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范红卫、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2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25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86641378

特此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