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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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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并不等同于破产

2018-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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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即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各种原因在特定证券市场主动或被动终止交易的法律行为,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一般来说,在特定情形下,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此为主动退市,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8种主动退市的情形。主动退市属于上市公司的自主行为,主要是出于公司利益的考虑。而上市公司出现诸如因欺诈发行被暂停上市,在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等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此为强制退市。导致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原因很多,一般包括经营性和违法性因素,具体情形可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退市并非一步退出,而是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在报价系统中的名称前被冠以“*ST”标识,以向投资者提前警示该公司存在退市风险。一般来说,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启动强制退市机制后,对公司股票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的条件,或者虽然符合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存在的交易机会将受到限制,一旦公司股票被决定终止上市,公司则进入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需要注意的是,退市不是破产,大多数退市公司仍然具有合法存续的主体资格。公司退市只是其股份转让方式发生改变,与其生产经营、资产债务没有必然联系,公司股票从证券交易所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一个具有场外交易性质的市场,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的市场。随着退市机制的实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的股票提供了一个新的交易场所,承担着完善退市机制的责任和义务,但其股票数量与交易规模同主板交易系统存在较大差异。

在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上市公司、债权人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认定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认为上市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在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后,破产宣告之前,公司还可以通过和解或重整等方式避免破产清算,一旦进行破产宣告,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也将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此时债务人变成破产人,债务人的财产变成破产财产,成为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清算完毕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不再存续。

破产财产需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破产费用一般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第42条的规定,共益费用一般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在清偿前述两种费用后,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上市公司退市是证券市场运行的正常机制,是实现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能进能出,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生机与活力。从长远来看,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之一,证券市场的目标是为发展前景较好、需要大量资金的公司提供融资渠道,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必须采取过滤方式,不仅让业绩优良的公司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和交易,也让已经上市但不具备上市标准的公司退出证券市场。近期,上市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从而被交易所启动强制退市机制的现象偶有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广大投资者应当保持理性,密切关注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审慎作出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