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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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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8-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2版)

单位:万元

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本次交易中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鉴于2018年4月11日,中体彩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2017年进行现金分红金额为425万元,因此中体彩科技100%股权现作价为129,559.46万元,中体彩科技51%股权作价66,075.32万元。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鉴于2018年4月13日,中体彩印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2017年度净利润中的200万元进行利润分配,因此中体彩印务100%股权现作价为83,898.57万元,中体彩印务30%股权作价25,169.57万元。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鉴于2018年4月28日,国体认证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2017年度利润分红金额为405.46万元,因此国体认证100%股权现作价为24,054.60万元,国体认证62%股权作价14,913.85万元。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华安认证100%股权作价2,176.24万元。

综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108,334.99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为55,017.49万元,现金支付对价为53,317.49万元。

5、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0.65元/股。鉴于上市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843,735,3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公司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7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确定为10.63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方案”,在出现该方案规定的触发价格调整条件且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相应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6、发行股份的数量及现金支付具体情况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108,334.99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为55,017.49万元,现金支付对价为53,317.49万元。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现金支付部分)/发行价格。据此测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51,756,814股。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现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如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方案”的规定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7、现金对价支付安排

中体产业应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后6个月内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部分。具体支付方式为:

(1)若中体产业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后6个月内完成配套资金的募集,则中体产业应于募集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支付现金对价;若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则中体产业应于资产交割完毕后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剩余部分;

(2)若募集配套资金未获核准或截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后6个月内配套募集资金未能到位,则中体产业应于资产交割完毕后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

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方案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为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1)有权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2)中体产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可调价期间为中体产业审议本次重组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中体产业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月26日收盘点数跌幅超过10%;且中体产业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中体产业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月26日收盘价格跌幅超过15%。

2)可调价期间内,房地产指数(88201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中体产业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月26日收盘点数跌幅超过10%;且中体产业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中体产业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月26日收盘价格跌幅超过15%。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首次满足上述两项调价触发条件中至少一项的交易日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上市公司有权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中体产业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重组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调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中体产业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中体产业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中体产业股票交易总量)。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因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现金支付部分)/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调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中体产业由于除息、除权等原因发生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上市公司后续不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调整不以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为前提。

(8)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仅设置单向方案的理由

1)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设置初衷是为了应对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给本次交易带来的不利影响,尤其是资本市场自上市公司停牌日后整体震荡下行的趋势给本次重组带来不确定性。

2)自重组停牌之日(2018年3月27日)至今,资本市场整体事实上持续处于单边下行状态,设置跌幅单向调整机制保护了上市公司的交易权,有助于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手方对本次交易的推进。

3)设置跌幅单向调整机制有效的防止了股价因资本市场或行业整体原因单边下行时资产出售方出现违约情形。

此外,上述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系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后的谈判结果,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9)本价格调整机制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1)价格调整方案设计明确、具体、可操作,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设计明确、具体、可操作,便于投资者理解和行使表决权,并可有效避免生效后、实际执行时因为规定不明确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2)触发条件兼顾大盘、同行业及个股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价格调整方案中设定的触发条件以上证综指(000001.SH)、房地产指数(882011.WI)、中体产业(600158.SZ)股票价格的变动为参照,触发条件的选取严格建立在大盘、同行业及个股因素变动基础上,既体现了对整体市场风险的防御,也兼顾了个股走势,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3)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向打造体育产业价值链转变,提升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交易前,公司是国内最早以发展体育产业为本体的上市公司,已建立起成熟的体育全产业链、全覆盖的业务结构,主要涵盖以下业务:专业赛事管理及运营;体育场馆咨询、设计,场馆工程建设、设施提供,场馆运营管理、赛事内容提供;体育中介服务、休闲健身等体育服务;体育彩票等相关业务;海外相关业务;体育地产等。

本次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中,中体彩科技主要从事中国体育彩票核心技术系统的自主研发和运营维护,中体彩印务主营业务为即开型游戏的研发、即开型彩票产品印制、即开型彩票市场运营咨询和销售系统的运营维护以及中国体育彩票电脑热敏票的生产印制;国体认证主营业务为体育用品认证及认证衍生服务;华安认证主要从事全国体育服务认证、第三方体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并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扩大体育产业布局,从体育全产业链发展向打造体育产业价值链转变,努力成为资源的整合者、规则的制定者和产业平台的搭建者,提升上市公司在体育类业务板块的服务能力,实现主营业务协同发展,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提升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具有合理性,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

9、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基金中心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自本次重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但装备中心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交易对方装备中心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业绩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不得转让。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贵州省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贵州省体育馆)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其取得本次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份时,其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未满12个月的,则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天津市人民体育馆、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江苏省体育总会、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江西省体育总会、河南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湖北省体育总会、湖南省体育总会、广东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训练竞赛管理中心)、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西藏自治区竞技体育管理中心、青海省体育总会、宁夏体育总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华体集团、基金中心、装备中心在本次交易之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如该等股份由于中体产业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中体产业股份同时遵照前述12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10、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1、过渡期损益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或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中体产业享有。标的公司发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按其在《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各自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并在标的公司经审计确定亏损额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中体产业补足。

标的资产交割后,由中体产业聘请经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发生的损益。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不含15日)之后,则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但若标的资产交割后,中体产业经核查标的公司会计记录,认为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未发生亏损或其他净资产减少的情形的,中体产业可以书面同意不进行上述审计工作。

12、滚存未分配利润

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均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3、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二)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

5、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5,017.49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20%(取两者金额的孰低值)。在该范围内,最终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配套融资方案基础上,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数量。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55,017.4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其中,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金额为53,317.49万元,其余部分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范围内,如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现金支付进度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7、锁定期安排

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均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三)盈利预测补偿

1、《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签订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两家标的公司国体认证、华安认证,分别与交易对方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华体物业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情况作出承诺,在标的公司无法实现承诺净利润的情形下,交易对方需按照协议约定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对价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利润补偿期间

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含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即2018年、2019年、2020年;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含)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期间将作相应顺延,即2019年、2020年、2021年。

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3、利润承诺数额

交易对方对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两家标的公司国体认证、华安认证未来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承诺如下:

单位:万元

在业绩补偿期间,若标的公司截至当年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该年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利润承诺方将对上市公司予以逐年补偿,优先以股份支付方式予以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

4、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交易双方同意,上市公司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在利润补偿期间保持一贯性。业绩承诺期内,未经标的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交易双方同意,标的公司所对应的于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数应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依据确定。

5、利润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

(1)对于华体集团就国体认证、华安认证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华体集团应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现金向上市公司逐年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盈利预测补偿按年计算,任一承诺年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时均应按照计算公式进行补偿,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2)对于华体物业就华安认证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华体物业应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现金向上市公司逐年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盈利预测补偿按年计算,任一承诺年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时均应按照计算公式进行补偿,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3)对于装备中心就国体认证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装备中心应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和现金向上市公司逐年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其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以补偿时,应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每股发行价格。

盈利预测补偿按年计算,任一承诺年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时均应按照计算公式进行补偿,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已经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退回。按照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6、减值测试补偿

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标的资产累积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对价减去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对于仅获得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应以其获得的现金进行另行补偿;对于同时获得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另行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1)对于华体集团就国体认证、华安认证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另需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华体集团以现金进行另行补偿。

(2)对于华体物业就华安认证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另需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华体物业以现金进行另行补偿。

(3)对于装备中心就国体认证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另需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装备中心应优先以股份另行补偿,如果装备中心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资产所获得的股份不足以补偿,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

7、交易对方补偿对价上限

交易对方承担的补偿责任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股份总数及获得的现金对价为限。

8、利润补偿的实施

(1)装备中心股份补偿的实施

如果交易对方装备中心因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或因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标的资产累积已补偿金额而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关于利润承诺的专项审核意见或期末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装备中心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案,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就装备中心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装备中心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装备中心当年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装备中心。装备中心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装备中心实施股份赠送方案。装备中心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交易对方之外的其他股东,除装备中心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自装备中心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他股东前,装备中心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2)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华体物业现金补偿的实施

交易对方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华体物业应补偿的现金,应在每年关于利润承诺的专项审核意见或期末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华体物业直接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五、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是国内最早以发展体育产业为本体的上市公司,以引领体育产业发展、成为中国体育产业国家队为目标,从体育全产业链发展向打造体育产业价值链转变,努力成为资源的整合者、规则的制定者和产业平台的搭建者。公司目前主要涵盖以下业务:专业赛事管理及运营;体育场馆咨询、设计,场馆工程建设、设施提供,场馆运营管理、赛事内容提供;体育中介服务、休闲健身等体育服务;体育彩票等相关业务;海外相关业务;体育地产等。

本次标的资产中体彩科技与中体彩印务的主营业务属于中体产业体育彩票业务的上游板块,国体认证与华安认证的主营业务与中体产业的主营业务同为体育相关行业。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扩大体育产业布局,从体育全产业链发展向打造体育产业价值链转变,努力成为资源的整合者、规则的制定者和产业平台的搭建者,提升上市公司在体育类业务板块的服务能力,实现主营业务的协同发展,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提升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本次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的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2018年3月31日,公司的资产总额由本次交易前的400,156.77万元增加至532,038.88万元,资产总额增加131,882.11万元,增长32.96%。本次交易后,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从交易前的89.07%降低至83.33%。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从交易前的10.93%增加至16.67%。

本次交易完成后,2017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总额由本次交易前的385,522.50万元增加至533,297.30万元,资产总额增加147,774.80万元,增长38.33%。本次交易后,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从交易前的88.83%减少至82.78%。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从交易前的11.17%增加至17.22%。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2018年3月31日,公司的负债总额由本次交易前的209,711.53万元增加至276,578.17万元,负债总额增加66,866.64万元,增长31.89%。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率从交易前的89.75%上升至交易后的92.09%;非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率从交易前的10.25%下降至交易后的7.91%。

本次交易完成后,2017年12月31日,公司的负债总额由本次交易前的193,241.22万元增加至266,693.10万元,负债总额增加73,451.88万元,增长38.01%。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率从交易前的94.29%上升至交易后的95.73%;非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率从交易前的5.71%下降至交易后的4.27%。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2018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由交易前的10,018.97万元增加至14,690.63万元,增加4,671.66万元,增长46.63%。

本次交易完成后,2017年度公司营业收入由交易前的109,222.73万元增加至169,244.76万元,增加60,022.03万元,增长54.95%;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交易前的5,811.48万元增加至10,653.25万元,增长4,841.76万元,增幅83.31%。

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良好且预计未来具备一定的盈利提升空间,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不仅从业务规模与范围上有所扩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亦有较大提高,2018年1-3月由于部分标的业务验收集中在下半年,第一季度未产生收入,而人工及其他运营成本正常发生,导致第一季度产生亏损。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提供新的动力。

(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中体产业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科技51%股权和国体认证62%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印务30%股权和华安认证100%股权。基于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体育总局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108,334.99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为55,017.49万元,现金支付对价为53,317.49万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51,756,814股。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中体产业总股本增加至895,492,187股,体育总局实际支配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26%,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变。社会公众股持股数量超过10%,中体产业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第二节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中体产业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中体产业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2、中体产业与交易各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3、中信建投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大华出具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18]004268号);

5、大华出具的《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9704号)、《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9705号)、《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9707号)、《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9706号);

6、沃克森评估出具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华体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所持有的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涉及的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沃克森评报字(2018)第1040号)、《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华体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30%股权项目涉及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8)第1039号)、《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及华体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62%股权项目涉及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8)第1038号)、《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华体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华体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涉及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8)第1037号);

7、金杜律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存放公司: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5号

联系人:许宁宁

电话:010-85160999

传真:010-65515338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