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8—054
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杭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已完成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0,000,000元及其利息2,737,500元、罚息5,131,980元、律师费250,000元,共计158,119,48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5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竞天,董事长。
2、被申请人(一):冀中中冀黄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董事长。
3、被申请人(二):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甲23号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伞翔宇,董事长。
4、被申请人(三):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张雯,总经理。
(二)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6日,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融租”)与冀中中冀黄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黄金”)签署《保理协议》,由物产融租向冀中黄金提供保理融资,保理融资金额为150,000,000元。同日,物产融租与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青旅”)签署《保证合同》,约定中国青旅对冀中黄金在《保理协议》等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4月27日,物产融租根据《保理协议》约定向冀中黄金支付保理融资款项,融资期限12个月,自物产融租提供融资之日起算。2018年4月28日,物产融租向冀中黄金出具《保理融资归还通知书》,要求冀中黄金立即归还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利息。2018年6月5日,物产融租与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思园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静思园公司对冀中黄金在《保理协议》等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物产融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冀中黄金、中国青旅及静思园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物产融租的合法权益。为减少损失,物产融租于2018年8月17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下达了《受理通知书》〔(2018)杭仲字第845号〕,受理物产融租的仲裁申请。2018年8月29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2018)杭仲字第845号案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杭仲保函[2018]154号)。2018年8月30日,物产融租依法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仲裁请求内容
物产融租就与冀中黄金、中国青旅及静思园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具体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冀中黄金向申请人归还保理融资本金15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737,500元、罚息5,131,98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冀中黄金承担申请人因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中国青旅、被申请人静思园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仲裁的进展情况
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物产融租和冀中黄金、中国青旅及静思园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尚需履行财产保全手续,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申请暂缓披露上述仲裁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0103财保15号〕,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冀中黄金、中国青旅及静思园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00元;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
四、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