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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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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公告编码:临2018-62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9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9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9月24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9月25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3层7单元。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邱士杰委托董事胡国栋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51,952,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1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00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2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11,951,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1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1,952,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1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11,951,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13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相关议案的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刘苑生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86,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1%;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6,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36%;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3%;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罢免叶伟严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86,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1%;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6,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36%;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3%;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名李波先生增补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86,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1%;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6,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36%;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3%;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结论性意见: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云霞、张博琳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