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二)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临2018-047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27日,经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71名自然人投资者及1名法人投资者(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二审被上诉人”)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了相关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二审被上诉人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以及本公司承担的部分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39.30万元。经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述诉讼案件的72名二审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09.65万元(包括二审被上诉人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利息以及本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的和解将增加公司本期净利润150.23万元。
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27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71名自然人投资者及1名法人投资者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了相关和解协议。现将该等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
二审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71名自然人投资者及1名法人投资者
(二)上诉请求及其理由
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应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98号、(2017)沪01民初99号、(2017)沪01民初161号、(2017)沪01民初209号、(2017)沪01民初224号、(2017)沪01民初296号、(2017)沪01民初362号、(2017)沪01民初384号、(2017)沪01民初393号、(2017)沪01民初400号、(2017)沪01民初403号、(2017)沪01民初407号、(2017)沪01民初431号、(2017)沪01民初442号、(2017)沪01民初443号、(2017)沪01民初463号、(2017)沪01民初569号、(2017)沪01民初589号、(2017)沪01民初596号、(2017)沪01民初674号、(2017)沪01民初705号、(2017)沪01民初706号、(2017)沪01民初717号、(2017)沪01民初1015号、(2017)沪01民初1024号及(2017)沪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受理了上述71名自然人投资者及1名法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被上诉人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关利息,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详见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号、2017-013号、2017-021号、2017-024号、2017-032号)。
2.公司于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98号、(2017)沪01民初99号、(2017)沪01民初161号、(2017)沪01民初209号、(2017)沪01民初224号、(2017)沪01民初296号、(2017)沪01民初362号、(2017)沪01民初384号、(2017)沪01民初393号、(2017)沪01民初400号、(2017)沪01民初403号、(2017)沪01民初407号、(2017)沪01民初431号、(2017)沪01民初442号、(2017)沪01民初443号、(2017)沪01民初463号、(2017)沪01民初569号、(2017)沪01民初589号、(2017)沪01民初596号、(2017)沪01民初674号、(2017)沪01民初705号、(2017)沪01民初706号、(2017)沪01民初717号、(2017)沪01民初1015号、(2017)沪01民初1024号及(2017)沪01民初1033号共26份《民事判决书》,根据该等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判令公司所应赔偿二审被上诉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为二审被上诉人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扣除60%,在此基础上按二审被上诉人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关利息。详见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号、2018-011号、2018-012号、2018-014号、2018-019号、2018-030号、2018-035号)。
3.本公司不服上述相关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详细见公司关于提起上诉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号、2018-013号、2018-018号、2018-020号、2018-031号、2018-037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和解情况
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27日,经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公司与71名自然人投资者及1名法人投资者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了相关和解协议,该等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汇总如下:
1.本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述诉讼案件的72名二审被上诉人补偿金合计1,109.65万元(包括二审被上诉人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利息以及本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至此上述案件双方诉讼的争议事项全部了结。
2.二审被上诉人在签订和解协议且收到补偿金当日或三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回一审的诉讼请求,本公司在签订上述和解协议的当日或三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回二审的上诉请求。
3.本公司在签订上述和解协议的三日内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补偿金支付至二审被上诉人帐户。
4.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5. 协议生效条件:(1)双方签字盖章;(2)上述诉讼案件二审被上诉人全额收到补偿金。
三、本案的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27日,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向上述案件的二审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补偿金992.52万元,尚余117.13万元未支付,该等诉讼案件的和解将增加公司本期净利润150.23万元。
2018年8月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就上述诉讼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作出裁定,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四)》(公告编号:临2018-048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上述诉讼案件相关的《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临2018-048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8月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共计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发来的31份《民事裁定书》(具体民事裁定书的文号详见本公告“四、备查文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该等《民事裁定书》相关诉讼案件(以下简称“该等诉讼案件”)的原审判决,并准许83名自然人投资者及1名法人投资者(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二审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该等诉讼案件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83名自然人投资者及1名法人投资者
(二)上诉请求及其理由
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应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98号、(2017)沪01民初99号、(2017)沪01民初144号、(2017)沪01民初161号、(2017)沪01民初174号、(2017)沪01民初211号、(2017)沪01民初264号、(2017)沪01民初296号、(2017)沪01民初309号、(2017)沪01民初355号、(2017)沪01民初361号、(2017)沪01民初362号、(2017)沪01民初363号、(2017)沪01民初393号、(2017)沪01民初407号、(2017)沪01民初431号、(2017)沪01民初442号、(2017)沪01民初443号、(2017)沪01民初463号、(2017)沪01民初474号、(2017)沪01民初569号、(2017)沪01民初589号、(2017)沪01民初596号、(2017)沪01民初676号、(2017)沪01民初679号、(2017)沪01民初681号、(2017)沪01民初704号、(2017)沪01民初717号、(2017)沪01民初1015号、(2017)沪01民初1024号及(2017)沪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8月初至本公告披露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与126名自然人投资者及1名法人投资者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了相关和解协议,详细见公司关于该等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号、2018-042号、2018-047号)。
鉴于公司已履行和二审被上诉人就该等诉讼案件达成的和解协议,故二审被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撤回一审起诉,公司也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二审法院陆续就该等诉讼案件作出裁定,裁定撤销该等诉讼案件的原审判决,并准许二审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
上述《民事裁定书》相关诉讼案件的受理、一审判决、公司提起上诉等进展情况详细见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号、2017-013号、2017-021号、2017-024号、2017-032号),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号、2018-011号、2018-012号、2018-014号、2018-019号、2018-030号、2018-035号),公司关于提起上诉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号、2018-013号、2018-018号、2018-020号、2018-031号、2018-037号)。
二、诉讼裁定结果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该等诉讼案件84名二审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至9月陆续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起诉,本公司无异议,且已履行该等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偿该等诉讼案件的二审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815.68万元。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对该等诉讼案件作出裁定,主要内容汇总如下:
1. 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98号、(2017)沪01民初99号、(2017)沪01民初144号、(2017)沪01民初161号、(2017)沪01民初174号、(2017)沪01民初211号、(2017)沪01民初264号、(2017)沪01民初296号、(2017)沪01民初309号、(2017)沪01民初355号、(2017)沪01民初361号、(2017)沪01民初362号、(2017)沪01民初363号、(2017)沪01民初393号、(2017)沪01民初407号、(2017)沪01民初431号、(2017)沪01民初442号、(2017)沪01民初443号、(2017)沪01民初463号、(2017)沪01民初474号、(2017)沪01民初569号、(2017)沪01民初589号、(2017)沪01民初596号、(2017)沪01民初676号、(2017)沪01民初679号、(2017)沪01民初681号、(2017)沪01民初704号、(2017)沪01民初717号、(2017)沪01民初1015号、(2017)沪01民初1024号及(2017)沪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
2. 准许该等诉讼案件84名二审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3. 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
4.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各自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本公司共计承担15.27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上述裁定不影响公司和相关二审被上述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及其执行。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达成诉讼案件和解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详细见公司关于该等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号、2018-042号、2018-047号)。
根据二审法院裁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冲回2018年1-6月份已确认的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增加公司2018年7-9月份净利润15.27万元。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申1176号]、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88号]、
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1号]、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5号]
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06号]、
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07号]、
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08号]、
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09号]、
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14号]、
1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15号]、
1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16号]、
1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17号]、
1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18号]、
1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3号]、
1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43号]、
1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45号]、
1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46号]、
1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47号]、
1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48号]、
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54号]、
2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55号]、
2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56号]、
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57号]、
2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43号]、
2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82号]、
2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83号]、
2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84号]、
2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406号]、
2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407号]、
3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412号]、
3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440号]、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