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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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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6 证券简称:云天化 公告编号:临2018-092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为该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9,321,1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16年年度报告对该项应收款项计提了4,492万元减值准备(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24),且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法院审理阶段,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诉讼起诉时间:2018年9月25日。

受理时间:2018年9月27日。

诉讼机构名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湛江市山海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粤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柯驰峰、柯文迅、湛江市霞山海新储运站、湛江市东海物流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原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山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化工”)存在贸易往来关系。双方于2015年签订《化肥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山海化工向原告购买化肥。此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山海化工却未向原告结清款项。

被告山海化工因与云南晋宁黄磷有限公司有贸易往来,拖欠该公司货款996万元。云南晋宁黄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承诺将该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以冲抵其对原告的欠款。

2016年11月2日,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原告、云南晋宁黄磷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是确认截止到2016年11月1日,被告山海化工欠付原告磷化集团共计49,921,100元的事实;二是确认该还款协议签订时,被告山海化工已经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三是约定由被告广东粤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柯驰峰、柯文迅、湛江市霞山海新储运站、湛江市东海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49,921,100元款项及被告山海化工应向原告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直接损失、原告为主张权益所发生的诉讼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交通费、律师等相关费用),保证期限为5年。

被告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湛江市霞山海新储运站仅代为被告山海化工向原告偿还60万元,其余款项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相关款项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还款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山海化工立即偿还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且有权要求被告广东粤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柯驰峰、柯文迅、湛江市霞山海新储运站、湛江市东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9月2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山海化工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人民币49,321,100元;被告山海化工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拖欠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被告山海化工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要求被告广东粤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柯驰峰、柯文迅、湛江市霞山海新储运站、湛江市东海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6年年度报告对该项应收款项计提了4,492万元减值准备(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24),且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法院审理阶段,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