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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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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0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的第五个运作周期为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本基金第五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9日的二十个工作日,其中,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9日间,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9日间,仅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为本基金的第六个运作周期。在运作周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面向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基金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对于其他投资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申购费用的优惠。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对于A类、或C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费率水平如下:

其中,“持有时间少于一个运作周期”指在同一开放期中申购后又赎回的情形。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赎回费用的优惠。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构成。

(2)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则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3)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人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次开放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开通与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注:

1)对于同时具有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业务的基金,仅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开通转换业务;对于下设不同级别或类别的基金份额的情况,单只基金的不同级别或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未开通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

2)本公司已在直销渠道开通旗下基金跨TA转换业务,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 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直销银行、邮储银行、吴江农商行、包商银行、杭州联合银行、渤海银行、大连银行、东亚中国等。

(2)代销券商: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盛证券、华安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泰证券、安信证券、瑞银证券、国元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山西证券、中投证券、广州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上海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万联证券、江海证券、华宝证券、财富证券、方正证券、信达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国联证券、中金公司、华福证券、中航证券、中信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世纪证券、长城国瑞证券、爱建证券、东北证券、国融证券、东吴证券、国海证券、华鑫证券、浙商证券等。

(3)其他销售机构:天相投顾公司、众禄基金销售、长量基金销售、好买基金销售、蚂蚁(杭州)基金销售、天天基金销售、展恒基金销售、同花顺基金销售、和讯科技、宜信普泽投顾、大智慧基金销售、肯特瑞财富管理、诺亚正行基金销售、中信建投期货、汇付基金销售、中信期货、陆金所基金销售、盈米财富、联泰资管、汇成基金销售、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等。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在国投瑞银网上交易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本基金若参加其他代销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或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9日为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即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9日间,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9日间,仅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2018年11月9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3)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开放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即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9日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事项的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121013, B 类基金代码: 128013,以下简称“本基金”) 2018 年10月10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触发巨额赎回。

根据《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第(九)点“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规定: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及转出申请延期办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2018年10月10日的巨额赎回进行如下处理:

基金管理人接受当日净赎回申请的总份额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并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含转出,下同)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除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变更赎回受理原则外,本基金将继续遵照上述原则办理后续开放日巨额赎回事宜,直至管理人决定受理全部赎回申请之日止。

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开放日赎回本基金的申请确认结果,并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后续公告,亦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ubssdi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咨询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0月11日

关于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10日15:0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8月2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38,049,345.90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22,014,767.1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7.86%,超过了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21,762,792.79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98.86%;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251,974,33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14%;弃权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10月1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0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基金将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本 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且不再恢复,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同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四、备查文件

1、《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635号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883903XW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男,一九六二年六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20608****

委托代理人:宋子璇,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931110****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委托宋子璇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计票过程、表决结果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中相关事宜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申请人网站)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有关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申请人网站)分别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十五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下午十五时,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朱佳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出席了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宋子璇、李静雅对截止至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十五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康希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38,049,345.90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22,014,767.1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7.86% ,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1,762,792.79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8.86%;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51,974.33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14%;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胡志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