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之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2018-031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之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披露了《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该公告中第一项决议“表决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应披露董事候选人王金星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说明,现予补充披露如下:
王金星,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福建永定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政工师。现任福建水泥党委书记、福建肖厝港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永定矿务局中学教师、校团委书记,永定矿务局团委副书记、劳工科副科长兼下岗再就业中心副主任,福建省红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劳部下岗再就业中心主任、铜锣坪煤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福建煤电公司铜锣坪煤矿党委书记、工会代主席,福建煤电公司翠屏山煤矿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中共福建省能源集团广元矿区管理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副书记,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纪检书记、工会主席,福煤(邵武)煤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
王金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任职的福建肖厝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任职关系外,王金星先生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2018-032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拥有96.36%权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下称“金银湖水泥”)为被告一;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被申请追加为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回购原告所建电站,支付回购价款3146.0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有负面影响也极小。
2018年10月10日,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8)闽04民初264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被告知该院已受理原告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银湖水泥、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10月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下洋三路法院审判大楼
(四)公司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18年10月10日
(五)原告有关信息
名称: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材质中心7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梁玉强 职务:执行董事
(六)被告有关信息
被告一: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金银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被告二: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杨桥路118号宏扬新城福州建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海山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3.8MW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能源服务合同》(下“《能源服务合同》”)及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回购原告所建电站,支付回购价款3146.04万元。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17日,原告作为协议丙方与被告及第三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世达公司”)三方签署了《合同主体变更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受让易世达公司在其与被告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的《能源服务合同》中的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
2011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的股东福建水泥(本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福建水泥对被告一不履行按期支付全部预期收益、项目回购款、利息,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主体变更及补充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完成《能源服务合同》及《合同主体变更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工作。但被告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均未满足《能源服务合同》中关于供气时间的约定,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前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期待利益,已构成严重违约。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起因源于《能源服务合同》涉及的节能效益未达原先预期,致使原告分享的效益未达预期,原因既有原告所称的供气发电时间不足问题,亦有余热发电系统发电未能达到约定设计保证能力问题。即使法院判决如被告所请,金银湖水泥回购电站,回购的电站将形成金银湖水泥的固定资产,该资产产生的效益由发电系统的发电收益与运行成本、费用的对比关系决定,而发电系统的运行情况直接受金银湖水泥熟料生产线的运行情况制约,因此,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有负面影响也极小。
四、其它
根据《传票》,本案将于2018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目前,公司正组织人员积极应诉。本公司将视案件的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
(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其它材料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