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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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8)浙民初21号案件《传票》的公告

2018-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8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8)浙民初21号案件《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民初21号的《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2018 年5月11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收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出具的《关于立即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通知函》,由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徐茂栋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前支付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款计1,173,801,34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2018年5月10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其与公司等9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民初21号](下称《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初21号](下称《裁定书》),《裁定书》及《通知书》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根据《通知书》,公司持有的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9.1528%股份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5.59%股份已被冻结,查封期限24个月(从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及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

二、本次收到《传票》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就案号(2018)浙民初21号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8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 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