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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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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跑步进场” 最早12月初成行

2018-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茵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茵

沪伦通推出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在快速推进。昨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下称《沪伦通监管规定》),沪伦通创新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则正式敲定。业内人士认为,《沪伦通监管规定》的发布实施,为沪伦通推出正式鸣响了政策发令枪。

《沪伦通监管规定》自8月3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后,证监会根据市场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该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沪伦通的其他各项配套制度规则,以及技术方面的准备也在同步进行。市场相关机构、基础股票发行人、存托及托管机构等在过去一个月里开展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按照既定时间表,沪伦通拟于今年年内正式启动交易,届时将出现沪伦两地市场企业互挂首单。另据上证报记者获悉,按照当前工作进度,沪伦通最早可能于12月初成行。

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的信息称,《沪伦通监管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进行了一些修改完善,内容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后实施配股等。

《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五方面:

一是明确了沪伦通CDR发行的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了规定。

二是明确了CDR的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

三是明确了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

四是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

五是强化了监管执法要求,明确了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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