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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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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2018-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8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登记日:2018年10月12日

●股权激励权益登记数量:限制性股票635万股,股票期权635万份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于2018年9月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1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完成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情况

2018年9月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9月3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35万股,授予价格为4.74元/股;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35万份,行权价格为9.48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2018-104、2018-105)。2018年10月12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登记限制性股票635万股,登记股票期权635万份,实际登记数量与授予数量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实际情况

1、授予日:2018年9月3日

2、授予数量:635万股

3、授予人数:15名

4、授予价格:4.7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成本影响的净利润。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锁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实际情况

1、授予日:2018年9月3日

2、授予数量:635万份

3、授予人数:15名

4、行权价格:9.4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股票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成本影响的净利润。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行权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未能行权的当期可行权股票期权份额,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8]170010号),截至2018年9月18日止,公司已收到邱国良、宋济青等15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6,350,000股限制性股票款合计人民币30,099,0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为人民币6,35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23,749,000.00元。

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登记情况

2018年10月12日,公司办理完毕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手续,登记限制性股票635万股,登记股票期权635万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四、本激励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

本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前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65,732,464股增加至472,082,464股,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不变,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19.31%的股份,本次授予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19.05%的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七、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首次授予的63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635万份股票期权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3,362.45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说明:

1. 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未来不能解除限售和不能行权的情况;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