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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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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

2018-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11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麦田”)持有的公司股份198,200,000股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本次被冻结股份占西藏麦田持有公司股份的99.50%,占公司总股本的24.01%。司法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9日、2018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103号、2018-107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司法冻结事项,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西藏麦田发出《问询函》,询问湖北资管申请执行西藏麦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最新进展情况;此外,公司近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悉西藏麦田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于2018年9月30日由康顺变更为吴波,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公司在《问询函》中一并问询:西藏麦田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

2018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西藏麦田书面提交的《回复函》,现将有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藏麦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进展情况:2018年10月12日,西藏麦田正式委派中豪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代理该案件,西藏麦田于2018年10月12日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书》,申请事项包括:(1)请求不予执行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2018】鄂长江内证字第18559号《公证债权文书》、【2018】鄂长江内证字第18560号《公证债权文书》、【2018】鄂长江内证字第18561号《公证债权文书》以及【2018】鄂长江内证字第7892号《执行证书》。(2)中止本案执行程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当日受理该材料并且立案。

2、西藏麦田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2018年9月30日由康顺变更为吴波一事,西藏麦田、西藏麦田股东浦江域耀及西藏麦田实际控制人李雪峰完全不知情。

根据西藏麦田、浦江域耀和湖北资管全资子公司新宏武桥三方于2018年7月24日签署的《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2018年8月3日签署的《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西藏麦田名义股东虽然为新宏武桥,但只是作为西藏麦田对债权人湖北资管的担保行为,西藏麦田股东权益和实际控制权仍归浦江域耀和李雪峰所有,新宏武桥无权参与西藏麦田的任何经营活动,在未征得西藏麦田实际控制人李雪峰同意下,无权对西藏麦田从事任何行为,西藏麦田的有权代表为实际控制人李雪峰及其委托人员。

根据西藏麦田、浦江域耀和湖北资管全资子公司新宏武桥三方于2018年8月3日签署的《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二条:需要西藏麦田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进行表决、签署任何事项或文件,新宏武桥需向浦江域耀和李雪峰进行书面通知,新宏武桥必须按照浦江域耀和李雪峰的书面回复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然而,湖北资管全资子公司新宏武桥在浦江域耀和李雪峰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西藏麦田公章,捏造西藏麦田股东会决议文件,擅自变更西藏麦田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西藏麦田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当事方的违法责任,要求湖北资管全资子公司新宏武桥按照三方协议约定恢复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变更前工商登记状态,注销其私刻的公章,并承担由此给西藏麦田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不利影响,积极维护西藏麦田控股权和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三、其他事项

1、上述《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087号、2018-097号公告。截至本公告日,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冻结数据、西藏麦田转发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川01执1611号)、成都中院《材料收据》及西藏麦田的《回复函》外,公司未收到任何方就此事项的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

2、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发出的《问询函》及西藏麦田《回复函》;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材料收据》。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