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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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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8]第350号复函的公告

2018-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5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8]第350号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5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按照《关注函》所列问题和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实,现将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请说明你公司开展仓单质押监管业务的主要原因、背景、相关业务开始时间;你公司除了与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实业”)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开展上述业务外,是否存在与其他方开展同类业务,如有,请列表披露客户名称、银行名称、合同数量、标的金额、仓单实物、费用率、各单服务收入情况、仓单质押监管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回复:

(一)公司开展仓单质押监管业务的主要原因、背景、相关业务开始时间

公司自设立以来,在为客户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物流园区的区位优势和仓储功能,适时与金融机构展开合作,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为核心,通过提供物流金融监管服务,搭建了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贷平台,缓解了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想贷不敢贷、想借借不到”的困难,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同时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增值服务,有利于公司巩固与客户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客户“黏度”,从而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物流服务,最终带动公司第三方物流业务、物流园区业务及供应链业务的共同增长,以此形成产业链上各业务环节相互促进、共同持续成长的良性循环。自2012年起公司开始开展此项业务。

(二)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外部环境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导致物流金融监管业务市场的萎缩,同时此项业务占公司整体业务比例极小,因此,自2016年下半年起,公司基本停止了物流金融监管业务,除极个别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2017年一季度履行完毕后,公司至今未新发生此类业务。

二、请你公司说明昊融实业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或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应当说明的其他关系。

回复:

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丽,注册资本5000万,公司股东分别为徐建丽与张金霞,持股比例分别为80%与20%,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钢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销售等。公司住所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乌奇公路东侧城东工业区,该公司主要从事钢材制品的加工与销售。

2015年6月,公司接受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监管服务。该公司不是公司的关联方,其与公司控股股东或董监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请你公司说明相关仓单项下钢材缺失的主要原因、被处置的具体时间,公司是否已按照《仓单质押监管协议》的要求尽到监管义务,并请自查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情况;请说明出现上述情况是否属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请你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请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该案件发生后,公司就仓单项下质押物的监管流程进行了详细核查,核查结果显示公司在监管过程中严格履行监管义务,未发生监管失责导致监管物缺失的情形,但同时在核查中发现公司在初始接收质押物时,因盘点计数方式不当,可能是导致仓单项下钢材缺失的主要原因。具体说明如下:

(一)监管义务履行期间

该案件发生后,公司针对诉状中所述仓单项下质押物不足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核查期间涵盖为2015年6月26日监管协议生效后至2015年11月23日法院查封该批质押物之日止,核查记录显示公司记载的质押物数量未发生缺失的情形。2015年11月21日,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的查封公告中所列示的质押物数量与仓单项下质押物数量及公司监管记录并经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质押物监管数量基本一致,同时该院也出具了《财产保管委托书》并明确规定所查封质押物的委托保管人为乌鲁木齐铁路局实业开发总公司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期限为2015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2017年11月22日,该院对质押物进行了续封,期限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指定财产保管人为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截止目前,该批质押物仍属查封状态,查封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质押物初始盘点接收阶段

2015年6月26日,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昊融实业签订了仓单质押监管协议,并于当日三方对货物进行了清点,因现场库存钢材库较多、规格型号不同、不同类型的钢材体积与重量也不同,凭借简单的称重工具根本无法实现计量。为此,根据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与昊融实业的要求由其提供各种规格钢材产品的理论重量,由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各自清点数量,计数方式分别为件、卷、根、捆等。总重量为单位理论重量乘以清点数量,最终三方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仓单项下所有质押物的计数工作,并于当日签署完成了《仓单质押合同》及《仓单质押监管确认书》等各项法律文书。

因在盘点中三方均未实际称重,故不同规格质押物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可能存在偏差,可能导致质押物在初始阶段实际数量与仓单数量不一致,最终导致仓单项下钢材产生的缺失。

因公司在开展监管业务时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内控制度及监管手册并严格按照监管合同的要求开展监管业务,故在监管过程中不存在监管失职问题。

经核查,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类似业务,也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问题。

四、请说明你公司与昊融实业之间钢材仓单的真实性,公司是否存在协助昊融实业利用虚假钢材仓单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请说明你公司是否有向昊融实业追索的权利及可行性。

回复:

根据商业银行的要求,公司从事物流金融监管业务必须取得商业银行的准入资格方可从事监管业务,所服务的监管业务客户均由银行指定。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昊融实业之间开展的监管业务属于三方之间首次合作,三方之间签署的《仓单质押合同》及《仓单质押监管确认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是基于三方真实的合作意向及真实的意思表示后签订的,是真实的。公司不存在协助昊融实业利用虚假钢材仓单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截止本回复函回复日,该案件尚在上诉期内,法院判决尚未生效。本公司保留对该判决上诉的权利及向昊融实业追索的权利。

五、请说明你公司针对本次判决结果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对可能赔偿的款项是否计入当期损益或计提预计负债,说明相关会计处理的金额、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经过公司测算,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净利润暂不产生影响,具体测算结果及原因分析如下:

(一)根据法院最终核定的昊融实业库存钢材数量及规格型号如下表所示:

(二)近年来钢材市场逐渐回暧,价格呈现大幅上升,根据公司查询近日不同类型钢材市场公开报价资料显示,昊融实业库存钢材平均市场价格每吨超过4000元。

(三)根据钢材市场报价,同时鉴于昊融实业库存钢材现状并结合市场需求客户的公开报价及必要的营销费用后,经公司测算后结果如下:

(1)库存钢材预计变现价值:

(2)预计销售费用:

(3)预计损益

根据测算结果,昊融实业库存钢材预计变现总额2,845.42万元,在清偿债务金额后仍有盈余,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六、结合公司业务模式,说明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类似业务的开展产生影响,是否会引发类似的仲裁、诉讼风险,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回复:

除与昊融实业的上述合同纠纷案外,本公司不存在类似的仲裁、诉讼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七、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回复:

本公司无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