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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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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拟修改完善股份回购规定 刘士余介绍,修改完善主要从三方面进行

2018-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受国务院委托,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对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修改完善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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