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322-证券简称:理工环科-公告编号:2018-086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9月7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8年9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一)经公司财务部核算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公司2018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528,873.51元,母公司净利润为211,013,803.26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1,101,380.33元后,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89,912,422.9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78,893,278.58元,减去2017年度已分配利润117,803,071.5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451,002,630.01元。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2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关于分配方案披露日与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差异的情况说明:
1、分配方案披露日总股本为398,034,348股。
2、公司履行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回购注销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1,372,143股,该部分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17,193,858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4、分配方案披露日后至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户进行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二)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但分配比例不需要调整;
公司履行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于2018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1,372,143股事宜,该部分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截至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19,165,656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三)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四)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现有总股本396,662,205股,扣除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19,165,656股(不拥有股利分配权),以公司现有有股利分配权利的股本377,496,5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75,499,309.80元=377,496,549股×0.2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190337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190337元/股=75,499,309.80元÷396,662,205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0337元/股。
四、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30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10月31日。
五、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
六、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
(在本次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10月22日至登记日:2018年10月3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七、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股份变动情况。
八、咨询机构
1、咨询联系人:李雪会、俞凌佳
2、咨询电话:0574-86821166
3、传真电话:0574-86995616
4、公司地址:宁波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2号
九、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