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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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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18-069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或“利源精制”)近期相继收到债权人、法院发出的《起诉状》、《传票》、《裁定书》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

(2)被告: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5月张永侠与东北证券签订协议,张永侠以其名下9,450万股提供抵押,向东北证券融入资金38,867万元,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11月21日,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该笔交易购回交易日期延期至2019年2月1日。资金用途为补充利源精制流动资金,用于沈阳地区的项目建设。协议约定每季度末27日付息,但张永侠自2018年6月27日起不再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3、诉讼请求

(1)要求张永侠、王民归还本金38,867万元,及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计算自2018年3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要求张永侠、王民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至实际给付日以38,867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3)要求利源精制就上述两项确定的张永侠、王民所负债务及相关实现债权费用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二)诉讼二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基金”)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年9月公司发行了“14利源债”,按照约定公司应于2018年9月22日支付利息5,180.042万元。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支付“14利源债”的利息。

3、诉讼请求

(1)中欧基金要求解除双方达成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中欧基金要求公司返还其管理的产品持有“14利源债”本息合计332,464,625.64元。

(三)诉讼三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帝通”)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东装饰”)、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装潢”)、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工程”)、王民、刘宇、邢海燕、辽源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8月1日,吉帝通与利源精制签订借款合同,利源精制向吉帝通借款2亿元,王民、刘宇、邢海燕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沈阳利源、辽东装饰、利源装潢、利源工程、创业担保为利源精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借款逾期未还。

3、诉讼请求

(1)要求利源精制给付借款20,000万元及利息;

(2)要求沈阳利源、辽东装饰、利源装潢、利源工程、王民、刘宇、邢海燕对利源精制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诉讼四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

(2)被告: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11月2日,公司与中建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公司将一批自有设备转让给中建投,中建投在取得上述设备所有权后将其回租给公司使用,但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

3、诉讼请求

(1)要求公司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共计1,535.09万元;

(2)要求王民、张永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诉讼五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市达亿隆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亿隆”)

(2)被告:沈阳利源、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沈阳利源因建厂需要,向达亿隆购买钢材等资料,支付了部分材料款,尚欠材料款659.60万元。

3、诉讼请求

(1)要求沈阳利源给付材料款659.60万元及利息;

(2)要求利源精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诉讼六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三洋”)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1月21日和2016年10月27日,沈阳利源与辽宁三洋签署《起重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供销合同》和《起重机产品购销合同》,辽宁三洋已履行完合同义务,沈阳利源尚欠合同价款455.94万元。

3、诉讼请求

要求沈阳利源给付货款455.94万元及违约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诉讼一事项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东北证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做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总价值人民币396,038,535元的财产。

(二)诉讼二事项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中欧基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32,464,625.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三)诉讼三事项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吉帝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做出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辽东装饰、利源装潢、利源工程、王民、张永侠名下价值2.4亿元的资产。2018年9月25日法院对利源精制名下产权证号为吉2016辽源市第22400007580号、吉2016辽源市第22400007581号等共39处房屋,以及228台/套设备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

(四)诉讼四事项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正与中建投沟通和解方案。

(五)诉讼五事项

2018年10月11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公司正与达亿隆沟通和解方案。

(六)诉讼六事项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辽宁三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沈阳利源在银行的存款592.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目前利源精制及沈阳利源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仍然保持正常运转,暂未受到上述诉讼的影响;

2、因公司部分资产涉诉处于被查封(冻结)状态,未来公司可能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可能会对公司业务正常开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并影响本期利润;

3、公司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措相关资金,同时与各方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问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状》、《传票》、《民事裁定书》(东北证券)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中欧基金)

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查封公告》(吉帝通)

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传票》(中建投)

5、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书》、《传票》(达亿隆)

6、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辽宁三洋)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