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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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闵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晓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晓刚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闵龙

日期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1225 证券简称:陕西煤业 公告编号: 2018-036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通过《关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7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批准《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并同意公布前述定期报告。

2、通过《关于增加股份回购金额下限实施方案的议案》

赞成票:7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同意增加股份回购金额下限,将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回购金额由原来的不超过50亿元调整为金额区间:不低于10亿元,不超过50亿元。

特此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1225 证券简称:陕西煤业 公告编号: 2018-037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通过《关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3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批准《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并同意公布前述定期报告。

特此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1225 证券简称:陕西煤业 公告编号: 2018-038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报告书

(更新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相关议案已于2018年9月26日经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陕西煤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产生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 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 如公司此次回购股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回购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公司当前股价未能体现出公司优秀的经营业绩和出色的资产质量,对陕西煤业良好的市场形象有所影响。为充分维护陕西煤业和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每股10元。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本次回购金额区间:不低于10亿元,不超过50亿元。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按回购金额上限5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每股10元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0,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5%。按回购金额下限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每股10元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拟用于回购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用途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份。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八)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事宜: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或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决定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和用途等;

4、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6、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股份回购金额上限5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每股10元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0,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5%。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注销,公司股本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114,626,187,629.5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46,741,944,472.71元,流动资产37,087,086,846.32元。若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50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4.36%、约占归属于上市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为10.70%、约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13.48%。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使用不低于10亿元,不超过50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陕西煤业和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资本”)于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21,037,8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减持总金额为439,301,790.13元。本次减持股份完成后,三峡资本持有本公司股份405,869,0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上详见公司2018年7月30日发布的《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临2018-021号)。

除上述股份变动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预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六、债权安排

公司已于2018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了债权人公告。对于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的债权,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七、回购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理(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263695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将依法撤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八、法律顾问对本次回购股份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方案已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九、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具体如下:

(一)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产生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三)如公司此次回购股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回购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3、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5、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

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7、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5日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1225 公司简称:陕西煤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