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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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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品种二)
2018年付息公告

2018-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18-061

债券代码:136020 债券简称:15华安02

2015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品种二)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2日

由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发行的2015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2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5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品种二)。

3、债券简称:15华安02。

4、债券代码:136020。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6、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43号文核准。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

11、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80%。每手“15华安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1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2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华安02”持有人。

四、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办法

1、发行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联系人:吴伟

联系电话:0551-65161888

传真:0551-65161770

邮政编码:230081

2、主承销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一号楼4层

联系人:胡淑雅

联系电话:025-83387750

传真:025-83387711

邮政编码:21001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费琳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