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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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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庄立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甘樟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歆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说明:

注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购买保本型结构性存款10.00亿元所致;

注2、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和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子公司科环建材去年末催收应收账款,收回的基本以票据为主,所以应收账款减少而应收票据增加;开年后,促销铺底,应收账款增加,应收票据因贴现及背书转让等而减少;

注3、预付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主要系水泥产业技改项目投入所致;

注4、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主要系购买保本型结构性存款10.00亿元所致;

注5、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主要系该科目全部转入持有待售的资产所致;

注6、短期借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主要系归还贷款所致;

注7、预收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主要系该科目余额30.30亿元转入持有待售的资产所致;

注8、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主要系子公司部分房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缴所致;

注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主要系长期借款重分类后报告期末还款期限在一年内到期的金额多于期初数所致;

注10、长期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主要系该科目全部转入持有待售的负债所致;

注11、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主要系本期实现净利润所致;

注12、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增加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部分房产项目交付结算增加,确认收入同比大幅增加所致;

注13、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增加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部分房产项目交付结算增加,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比大幅增加所致;

注14、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增加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部分房产项目交付结算增加,确认税金及附加同比大幅增加所致;

注15、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增加主要系其他应收款同比增加所计提的坏账准备相应增加所致;

注16、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增加主要系赎回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产生投资收益1,524万元以及确认对宁波市鄞州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223万元所致;

注17、资产处置收益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增加主要系子公司科环建材本报告期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收益所致;

注18、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减少主要系上年同期子公司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发生退房款56万所致;

注19、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增加主要系本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增加所致;

注2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2.11亿元,二是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2.29亿元;

注2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增加7.5亿元;二是本期投资支付的现金增加17.55亿元;

注2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11.58亿元,二是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2.00亿元;三是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12.40亿元;四是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6.71亿元;

注23、持有待售的资产和持有待售的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将拟出售的子公司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确认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和持有待售的负债(明细详见下表),并导致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借款的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变动达±30%以上。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资产出售及其进展情况:

公司在2018年5月3日停牌启动了重大资产出售,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甬国资产[2018]32号)的批复核准及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整体打包出售持有的房地产板块业务股权及债权资产包。

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城投置业100%股权、宁房公司74.87%股权和赛格特公司60.00%股权等3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应收城投置业215,550.98万元债权、应收海曙城投247,968.19万元债权和应收赛格特公司86,417.92万元债权等3笔其他应收款所组成的资产组。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估字[2018]D-0017),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4月30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396,678.97万元。鉴于城投置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海曙城投评估值为负数,为降低本次交易成本、简化交易程序,上市公司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前,先将所持宁房公司74.87%股权、赛格特公司60.00%股权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城投置业;同时将对城投置业进行现金增资190,000.00万元,城投置业对海曙城投现金增资190,000.00万元,海曙城投将获取的增资金额全部用于偿还所欠上市公司债务,上述股权划转、现金增资及偿还债务对标的资产整体评估值不产生影响,对公司2018年度合并口径损益亦不产生影响,宁波市国资委在此基础之上对评估价格进行了核准(甬国资评核字[2018]17号)。

2018年9月25日,公司以评估核准价作为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底价,挂牌时间2018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公司将根据挂牌结果的确定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与交易对方签署《资产出售协议》。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尚处在挂牌期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信息,详见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披露要求,在第一时间披露挂牌结果及交易的进展情况 。

2、新设公司收购资产并对其进行技术改造及其进展

为积极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和壮大公司水泥板块业务,充分发挥在云南省水泥行业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宁波富达九届十次董事会决定通过新设控股子公司方式收购新平鲁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奎山公司”)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收购价格为2.2亿元;收购完成后,并分步实施技术改造,预计技改投入2.88亿元。上述资产收购及技改总投资额为51800.85万元。

公司已与鲁奎山公司及股东挪贵忠、杨贵荣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以上相关事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临2018-048、2018-049号公告。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新设公司一一新平瀛洲水泥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收购前鲁奎山公司实际年产水泥熟料约40万吨,年产水泥约60万吨,收购并实施技改后,新公司水泥熟料产能将达到年产60万吨,年产水泥90万吨规模。

通过新设子公司收购鲁奎山公司资产,再分步实施对新公司技术改造完成后,公司将拥有3条水泥生产线,年产水泥能力490万吨。本次收购和技术改造,将有利于增强水泥板块的综合实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3、有关诉讼及其进展情况:

(1)鄞州城投与陈国芳等12人(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1月15日,鄞州城投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陈国芳等12人(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涉案的金额:25,581,867.53元。详见宁波富达关于参股子公司宁波市鄞州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8-001号公告)。 有六户已经分别判决,判决结果具体如下:

①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203民初221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鄞州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依云郡小区8幢26号房屋的地下一层进行修复,原告陈贤斌,胡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二,驳回原告陈贤斌,胡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814元,由原告陈贤斌,胡丹负担。

②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203民初216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明华的诉讼请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1元,减半收取10815.50元,由原告胡明华负担。

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203民初227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万安、蔡虹的诉讼请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253元,由原告杨万安、蔡虹负担。

④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203民初229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幼群、王耀辉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83元,由原告王幼群、王耀辉负担。

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203民初23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鄞州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依云郡小区27幢03号房屋的地下一层进行修复,原告陈国芳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二,驳回原告陈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0元,由原告陈国芳负担。

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203民初2264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继、史玮丽的诉讼请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998元,减半收取10499元,由原告王继、史玮丽负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下达后,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有3户不服,提交了上诉状:分别如下:

①上诉人陈贤斌、胡丹因与宁波市鄞州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020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面积差额部分的房价款人民币476674.28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人民19940.00元,2017年12月1日后的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彼上诉人实际返还之日止,以上合计暂计为人民币496614.28元;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房屋面积差额部分房价款的三倍即人民币1430022.84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926637.12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一审,二审)由被上诉人承担。

②上诉人因王幼琼、王耀辉与宁波市鄞州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面积差额部分的房价款人民币82035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人民1583.84元,2017年12月1日后的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上诉人实际返还之日止,以上合计暂计为人民币83618.84元;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房屋面积差价部分价款的三倍即人民币246105元;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以上诉人实际已经缴纳的购房款人民币7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22430元;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452153.8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一审、二审)由被上诉人承担。

③上诉人因胡明华与宁波市鄞州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补缴房价款人民币94347元;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房屋面积差额部分房价款的三倍即人民币283041元;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以上诉人实际已经缴纳的购房款人民币885905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947918.99元,2017年12月1日起至被上诉人实际交房日止,以上诉人实际已经缴纳的购房款人民币885905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以上诉人实际已经缴纳的购房款人民币885905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交付权属证书违约金人民币544831.94元,2017年12月1日起至被上诉人实际交付权属证书之日止,以上诉人实际已经缴纳的购房款人民币885905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交付权属证书违约金;以上四项合计人民币1870138.93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一审、二审)由被上诉人承担。

(2)公司与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电器”)的租赁合同纠纷。

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于2018年3月15日收到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民初3206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起因及诉讼请求如下:①、确认公司、富达电器双方于2012年7月30日签署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终止;②、判令富达电器立即将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355号的承租房屋按原状返还予公司;③、判令富达电器支付合同终止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645,259.72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03月15日),之后发生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实计至承租房屋实际返还公司之日;④、本案诉讼费用由富达电器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余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 出具的(2018)浙028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签订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355号有产权房屋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终止,无产权部分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将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355号房屋按原状返还予原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按每日7688.17元(8719.72元/日×76.34%+4359.86元/日×23.66%)支付原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承租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四、驳回原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253元,减半收取5126.50元,由原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2元,由被告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744.50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3)宁波市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孙公司宁波市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与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2017年10月18日立案,案号(2017)浙0212民初13036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8945669.96元,支付违约金1400000元,合计10345669.9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时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对此事项进行了反诉并追加诉讼:反诉原告支付公共能耗费(电)垫付费用4249447.2元(2015.11.7-2017.11.30)、停车费收入483385元及其他垫付费用713879.79元,返点费用1370872.7元,合计6817584.69元。截至本报告日,案件尚在审理中。

(4)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与维拉小镇一期业主委员会的纠纷

2017年8月维拉小镇一期业主委员会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子公司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尽快交付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和施工标准的合格的维拉小镇一期公共道路、地下所有管线等公共基础建筑、配套设施。2018年1月5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鉴定笔录,确定由第三方设计单位对5#、7#地块修复方案进行可行性鉴定。2018年4月3日业主撤诉。

(5)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与维拉小镇一期业主的纠纷

2018年5月,维拉小镇业主张建明、邱昕尔、王秀清因维拉小镇一期公共道路、地下所有管线等公共基础建筑、配套设施质量问题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城投置业尽快交付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和施工标准的合格的维拉小镇一期公共道路、地下所有管线等公共基础建筑、配套设施,并均要求城投置业赔偿损失1,5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上述案件已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2018年8月6日业主撤诉。

(6)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与维拉小镇一期业主的纠纷

2018年8月,维拉小镇一期业主张建明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自2012年3月起按照每月2万元赔偿原告损失至小区公共道路、综合管线等公共基础建筑、配套设施修复完成之日止(自2012年3月起暂时计算到2018年8月共77个月为154万元)。②确认原告所购买的房屋的质量保证期自维拉小区一期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的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③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018年8月,维拉小镇一期业主、邱昕尔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40000元(按每月2万,计算自2012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止共计57个月)。②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1200元/平方米计算因被告维修方案存在瑕疵应降低的房屋价款共计425964元。③确认原告所购买的房屋的质量保证期自维拉小区一期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的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④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6)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海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合同的纠纷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海宁房”),因与宁海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

2017年9月4日,宁海宁房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宁海宁房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3月2日,宁波中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行初35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驳回后,宁海宁房向浙江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现浙江省高院正立案审查中。

以上相关事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临2016-010、2017-027、2018-002、2018-005号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立峰

日期 2018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8- 050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1-3季度

房地产业务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一一房地产》、《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现将2018年1-3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2018年1-9月,公司无新增房地产储备,上年同期无新增房产储备;报告期无新开工面积,上年同期新开工面积88894.00平方米;报告期竣工面积7.58万平方米,上年同期无竣工面积;报告期合同销售面积15.2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3.80万平方米),同比减少20.34%;合同销售收入20.46亿元(其中住宅19.70亿元),同比减少24.22%;结算面积9.6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8.9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45%;结算收入14.12亿元(其中住宅13.57亿元),同比增长53.81%。

二、2018年1-9月,公司出租房地产楼面面积18.08万平方米(商业综合体16.69万平方米、住宅0.02万平方米、工业厂房等1.37万平方米),取得租金总收入27,028.08万元(商业综合体26,757.63万元、住宅2.29万元、工业厂房等268.16万元)。

以上数据为阶段统计数据,未经审计,可能与定期报告数据存在差异。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6日

公司代码:600724 公司简称:宁波富达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