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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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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8-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赵文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振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顾宝玲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合并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四、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称药业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在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468份,在2009-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505份,以上事项税务局拟对药业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罚款147,718,733.39元,企业所得税处1倍罚款118,772,115.13元,共计266,490,848.52元。

2016年9月28日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行的非公开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如实陈述和申辩。

2016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公告日,药业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药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保持陈述、沟通和协调。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2009-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已于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

上述事项目前尚在处理过程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还无法确定。

2、有关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本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判令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万元、利息人民币 22,469,447.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6月20日)(截至2014年6月20日的本息合计人民币51,719,447.46元)及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719,447.46元或查封、扣押本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719,447.4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上诉案件的听证,本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法院通知参与了听证,法院未对案件当庭进行裁判。公司已计提了上述担保本金2,925万元的预计负债。

本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0,000元、利息人民币22,161,078.78元(截至2014年6月20日),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人民币29,250,000元×4.8675%。÷30×(1+40%)×逾期天数] 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按涉案的金额赔付的话,则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542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因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本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542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2017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于2017年11月9日开庭审理,法院未对案件当庭进行裁判。

截至本期末,公司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925万元担保本金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累计金额2,925万元。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协调,公司已支付1,000万元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目前本案处于再审审理过程中。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编号:临2018-035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18年10月18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7名,实际参与表决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报告正文。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部分经营数据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36《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部分经营数据公告》。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编号:临2018-036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部分经营

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一一医药制造》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公司代码:600624 公司简称:复旦复华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