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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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80 股票名称:健康元 公告编号:临2018-097

债券代码:122096 债券简称:11 健康元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84号)批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365,105,066股新股。本次配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715,993,810.20元,扣除发行费用46,253,565.2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69,740,244.91元。截至2018年10月1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4006000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源兴支行,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源兴支行,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健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1、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账号为4000029129200529474,开户名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0月17日,该专户余额为167,437.797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珠海大健康产业基地建设、海滨制药坪山医药产业化基地建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源兴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账号为755901281810702,开户名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0月17日,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珠海大健康产业基地建设、海滨制药坪山医药产业化基地建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本公司、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源兴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账号为

755901221810903,开户名为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0月17日,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海滨制药坪山医药产业化基地建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本公司、健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账号为4000029129200529625,开户名为健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0月17日,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珠海大健康产业基地建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春宇、马初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因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