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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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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8-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振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管有冬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

2016年3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6年3月25日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发行价格不低于12.28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407,166,124股。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654号),并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654号)。因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6年5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380,000万元,发行底价调整为9.37元/股,发行股份数量调整为不超过405,549,626股。2016年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鉴于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及2018年5月21日实施了2016年度及2017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由9.37元/股调整为8.23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405,549,626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461,725,394股(含本数)。

截至本报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核准文件,公司将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核准文件的有关情况,并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2.2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

原告支金高以请求关于“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第三人朱磊、平梅军。该案不涉及具体金额,涉及的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金额为101,571.39万元。截至报告出具日,该案尚处于一审审理中,原告支金高已向一审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冻结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就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以北,凤山路以西五宗地块开发分别设立项目公司,并继续履行相关合作开发义务。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合作开发协议》涉及的金额为207,532.80万元。截至报告出具日,该案尚处于一审审理中,被告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就本案提出反诉申请,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振华

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8-096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董事王振华、吕小平、王晓松、梁志诚、陈德力、袁伯银和独立董事曹建新、Aimin Yan、陈文化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8-097

债券代码:136021 债券简称:15新城01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5日

由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5日支付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的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 批文文号:证监许可[2015]2349号

4、 债券简称:15新城01

5、 债券代码:136021

6、 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7、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前3年为4.50%,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后2年调整为7.00%,按年付息

10、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5年11月3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0年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无担保

14、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的付息相关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

2、利率:本计息期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50%

3、付息金额:每1手“15新城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50元

4、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2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5、付息日:2018年11月5日

三、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新城01”公司债券持有人。

四、 付息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一)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5新城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杨超

咨询电话:021-32522907

传真:021-32522909

邮寄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17楼

邮编:200062

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有关当事人

1、债券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联系人:杨超

联系电话:021-32522907

邮政编码:200062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姜琪、王翔驹

联系电话:010-60837531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15新城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155 公司简称:新城控股

(股票代码:60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