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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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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8-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陆永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虞海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2号、4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1)2018年6月11日,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或“承包人”)与中广核林洋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洪中广核”或“发包人”),就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2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以下简称“泗洪2号项目”)和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区域4号领跑者项目EPC总承包(以下简称“泗洪4号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EPC总承包合同》。

上述项目已经于2018年9月30日部分并网。项目后续情况,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公布。

(2)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全部履行将为公司带来的收入约为11.09亿元(含税),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90%,合同的履行能够进一步拓展公司EPC项目的开发建设,为公司后续EPC项目的合作与开拓提供更多经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二、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1)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如下:

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18年8月15日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18年9月4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6,106,9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5%,成交的最高价为4.78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4.69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8,914,153.25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截至2018年10月11日,公司累计已回购股份数量为21,796,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5%,成交的最高价为4.78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4.24元/股,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99,594,711.64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2)回购股份的影响:

在公司回购期间,回购增强市场信心,活跃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对公司股价形成一定的支撑作用,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通过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向市场传递企业股价被低估的信号,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投资者对公司股票长期价值的预期,使得股价能够回归合理价值。

同时,本次回购股份作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也能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永华

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10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公司孙公司启东市永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永乐”)向江苏银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8,500万元人民币,启东永乐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8年。公司就启东永乐申请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8-10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该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无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同意该报告对外披露。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8年11月12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6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一一光伏》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8年1-9月光伏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光伏电站2018年1-9月发电情况

二、截至2018年9月底光伏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三、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内蒙古地区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江苏、安徽地区部分电量用于自发自用。

2、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不包含地方度电补助部分,业主自发自用的电量未统计在内。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向银行申请

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启东市永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8,500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0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公司孙公司启东市永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永乐”)向江苏银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8,500万元人民币,启东永乐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8年。公司就启东永乐申请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启东市永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市吕四港镇海晏村

法定代表人:王凤林

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人民币

经营范围: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太阳能组件销售。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公司孙公司启东永乐向江苏银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8,500万元人民币,启东永乐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8年。公司就启东永乐申请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孙公司启东永乐在其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被担保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能实时监控启东永乐的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就孙公司启东永乐在其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及孙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公司及孙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2.55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1%,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8-10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1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1月12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12日

至2018年11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8年11月9日(星期五)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1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1222 公司简称:林洋能源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508 公司简称:思维列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