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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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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8-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通过的决议包括批准本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之三季度业绩。

1.3 公司负责人周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左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相关财务数据均为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等编制,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9月,公司主营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实现营业收入1176.02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18.75%,其中医药工业实现销售收入142.54亿元,同比增长27.80%;医药商业实现收入1033.48亿元,同比增长17.60%。

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72亿元,同比增长25.41%。工业和商业主营业务利润继续保持良好增长态势,其中工业板块贡献利润12.77亿元,同比增长15.63%,商业板块贡献利润13.18亿元,同比增长9.73%,参股企业贡献利润4.64亿元,同比增长27.2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5.67亿元,同比增长4.49%,主要系广东天普股权收购产生的非经常性收益及研发费用大幅增加影响所致,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投入7.56亿元,同比增长50.31%。

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稳步提升。综合毛利率达13.81%,较上年同期上升1.62个百分点,其中医药工业上升5.22个百分点,医药分销上升0.58个百分点。公司扣除管理、销售及研发费用后的营业利润率3.93%,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公司继续保持稳健的营运质量,实现经营性现金净流入17.33亿元,同比下降6.09%。

三季度业绩驱动因素和经营工作亮点

医药工业

1-9月公司医药工业销售收入142.5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80%,毛利率57.64%,扣除三项费用后的营业利润率为10.30%,其中60个重点品种1-9月销售收入75.69亿元,同比增长28.91%;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进研发创新项目进展,1-9月研发费用投入7.56亿元,同比增长50.31%。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盐酸氟西汀胶囊及卡托普利片率先完成一致性评价,卡位重点产品市场,提升市场份额;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头孢氨苄胶囊及马来酸依那普利片等12个品规均已完成BE试验并申报至国家药监局,48个品规处于临床研究阶段。

报告期内公司与俄罗斯BIOCAD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BIOCAD是一家专注于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其产品聚焦抗肿瘤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等治疗领域,已在全球14个国家实现销售,多个在研产品处于临床阶段。双方首期合作产品拟包括4个重磅生物类似药和2个生物创新药,将在大分子药物研发、本地化生产以及进口注册与销售等领域进行深度合作,实现公司重点布局抗肿瘤生物医药领域的战略规划。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收购广东天普26.34%股份的交易,交割完成后公司对广东天普实现绝对控股,其核心产品天普洛安(注射用乌司他丁)和凯力康(注射用尤瑞克林)拓展了公司天然尿蛋白药物及危重症细分治疗领域,丰富了公司销售过亿产品线,两大核心产品1-9月医院终端销售分别实现同比增长14.4%与34%,增长趋势良好。

医药商业

1-9月公司医药分销业务实现销售收入1030.58亿元,同比增长16.94%,毛利率6.67%,扣除两项费用率后的营业利润率2.80%,医药零售实现销售收入50.96亿元,同比增长24.05%,毛利率15.12%,扣除两项费用率后的营业利润率0.80%。

报告期内,公司顺应两票制发展趋势,加强纯销网络覆盖,纯销比例提升至 70%。上药康德乐在物流、财务、人力、信息、预算及运营等方面与公司全面接轨,并与总代合约到期的客户全部完成续约,2-9月实现净利润1.31亿,同比增长7%,净利率提升至0.8%,经营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全国商业网络,大西南战略布局再下一城,公司先后设立上药控股贵州有限公司及上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基层业务,建立差异化竞争的特色和优势。

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进口药品代理商,积极利用全国商业网络布局优势,把握新药审批加速的政策红利,努力为跨国药企提供优质的全国代理及配送服务,造福患者。1-9月CDE批准上市的新药中,通过全国商业分销公司进口代理的品种共计16个,上海医药共获得其中12个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报告期内公司与默沙东中国就PD-1重磅新药可瑞达(Keytruda)签署产品战略合作协议,将目前中国国内上市的两大PD-1新药的全国总代资格均收入囊中,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分销欧狄沃(Opdivo)销售收入为1.9亿元,分销可瑞达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公司还与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将为吉利德抗艾滋病明星药捷扶康(Genvoya)在中国的进口、分销、准入等方面提供全面服务,双方将携手提供更高效、安全、方便的解决方案,使更多患者受益。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5.67亿元,同比增长4.49%,剔除研发费用影响后为32.21亿元,同比增长11.7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70,158户中,A股68,110户,H股2,048户。

注2: HKSCC NOMINEES LIMITED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股份为代客户持有,上表中其持股数剔除了上实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子公司持有的16,284,400股H股以及上海国盛及上海盛睿通过港股通持有的18,515,100股H股。因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则并不要求客户申报所持有股份是否有质押及冻结情况,因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注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沪港通人民币普通股的名义持有人。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片仔癀诉讼事项进展

(1) 就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片仔癀”)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漳州中院”)起诉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中药厂”)、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和厦门日报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厦门中药厂于2014年3月13日向漳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同年4月4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漳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漳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4年4月13日,厦门中药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同年6月23日,福建高院以(2014)闽民终字第66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漳州中院(2014)漳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厦门中院”)管辖。2014年8月18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厦民初字第93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称,福建高院又将本案指定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州中院”)管辖。2014年10月22日,厦门中药厂收到福州中院关于本案举证期限延迟至2014年11月7日的通知书。2014年12月5日,厦门中药厂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片仔癀提交的《起诉状》,片仔癀对原先的起诉状进行了部分调整。2014年12月19日,厦门中药厂以原告诉请调整后超过级别管辖为由,向福州中院提出了管辖异议。2015年1月9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榕民初字第1431-1号《民事裁定书》,福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管辖异议申请。2015年1月19日,厦门中药厂再次向福建高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申请。2015年3月4日,福建高院以(2015)闽民终字第446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本案确定由福州中院管辖。2015年5月8日,福州中院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2015年8月3日福州中院再次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2015年8月31日,福州中院就本案召开第三次庭前会议。2015年12月22日和2016年1月5日,福州中院分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3月20日,厦门中药厂收到了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431号判决书,判决书支持了片仔癀的部分诉讼请求。2017年4月1日,厦门中药厂于上诉期内向福建高院提起了上诉。福建高院于2017年7月3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福建高院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月8日及2018年2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2) 2014年6月18日,厦门中药厂依据相关规定,就片仔癀于2012年11月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项目上注册的“八宝丹片仔癀”(申请号:11683990)和“片仔癀八宝丹”(申请号:11683929)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该两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10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第11683990号“八宝丹片仔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2574号】和《第11683929号“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2569号】,驳回了片仔癀上述两件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3月21日,厦门中药厂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的片仔癀针对上述不予注册决定提出的复审申请书。2016年4月18日,厦门中药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片仔癀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答辩材料。2017年3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1683990号“八宝丹片仔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017)商评字第0000018006号】和《关于第11683929号“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017)商评字第0000018011号】,决定对片仔癀上述两件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7年4月18日,片仔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厦门中药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进行了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厦门中药厂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次庭审。2018年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片仔癀的诉讼请求。2018年4月11日,厦门中药厂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片仔癀就前述一审判决所递交的上诉状。2018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片仔癀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3) 2015年8月17日,厦门中药厂向福州中院提交了诉片仔癀、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火车站医药商店(简称“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回春医药”)不正当竞争的起诉状,请求判令片仔癀立即停止侵犯厦门中药厂“八宝丹”系列产品品牌的虚假宣传行为;赔偿厦门中药厂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99.7万元;在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方网站上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虚假宣传给厦门中药厂造成的不良影响;请求判令回春医药火车站店和回春医药连带赔偿厦门中药厂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福州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片仔癀向福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福州中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漳州中院管辖。2015年9月22日,福州中院作出(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驳回片仔癀的管辖权异议,片仔癀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2015年12月7日,福建高院作出(2015)闽民终字第2095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州中院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涉及片仔癀的诉讼移送至漳州中院审理,涉及回春医药、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的诉讼仍由福州中院审理。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1)由福州中院审理的部分

2016年6月14日,涉及回春医药、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的诉讼由福州中院开庭审理,2016年10月14日,福州中院作出(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起诉,之后厦门中药厂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2017年3月1日,福建高院作出(2017)闽民终37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州中院(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指令福州中院审理涉及回春医药、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的诉讼。厦门中药厂于2017年11月15日向福州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了福州中院的准予撤诉裁定。

2)由漳州中院审理的部分

2016年9月18日由漳州中院主持进行证据交换,并已于10月13日进行开庭审理,同日漳州中院出具民事裁定对本案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全。后漳州中院于2017年5月23日一审判决驳回厦门中药厂的诉讼请求,厦门中药厂收到判决后在2017年6月20日于上诉期内向福建高院提起了上诉。福建高院于2017年9月20日正式受理了此案。福建高院于2017年10月30日进行了本案二审的第一次开庭审理。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军

日期:2018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公告编号:临2018-052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 上药 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海医药”)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在上海市太仓路200号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召开法定人数的规定。本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周军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变更香港联席公司秘书的议案》

莫明慧女士因工作调动辞任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及代表本公司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代理人职务。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委任梁雪颖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及代表本公司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代理人。公司另一位联席公司秘书刘大伟先生的委任不做任何变化。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新委任联席公司秘书简历

姓名: 梁雪颖

国籍: 中国香港

专业资格: 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及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员

梁雪颖女士为达盟香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服务部副经理,负责向上市公司客户提供公司秘书及合规服务。

梁女士现时担任香港上市公司三生制药(上市编号:1530)及中国宇华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上市编号:6169)的联席公司秘书。梁女士亦负责处理香港上市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编号:1288)、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编号:2607)、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编号:3996)、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编号:6198)及耐世特汽车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上市编号:1316)之公司秘书及合规工作。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A股代码:601607 公司简称:上海医药

公司H股代码:02607 公司简称:上海医药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上药01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