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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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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644 公司简称:乐山电力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廖政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游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德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说明: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了控股子公司乐山沫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再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8年8月,公司收到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乐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18]442号)和《关于再次降低乐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18〕46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2.06分/千瓦时,同步下调工商业用电趸售电价。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内各电压等级的降价标准(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分别为每千瓦时5.12分、4.97分和4.82分,趸售工商业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每千瓦时降低4.96分;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39分。

2018年10月9日,公司收到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发改函〔2018〕11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对采取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实施精准电价扶持政策。

以上因素预计减少公司全年电力收入约2600万元。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政权

日期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