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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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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2018-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18-091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泰来”或“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梁丰先生的通知,梁丰先生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具体情况

2018年10月29日,梁丰先生将其持有的8,740,000股公司限售股股票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方式进行融资,占公司总股本的2.02%。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梁丰先生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30,914,0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5%;本次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操作后,梁丰先生个人累计质押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22,46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目的

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二)资金偿还能力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梁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个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丰先生质押的股票不存在平仓风险,上述质押股票不会导致其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18-092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9,416,267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1月5日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823号)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璞泰来”)于2017年11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702,900 股股票,并于2017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69,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32,702,9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129,416,267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18年11月5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32,702,9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9,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3,702,900股。

公司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暂无其他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如下:

1、 公司董事、总经理陈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自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公司股东上海阔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阔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企业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票的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韩钟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冯苏宁、齐晓东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后续减持股票的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后续减持股票的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 公司监事刘芳、王晓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 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元佳祺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芜湖佳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堆龙德庆符禺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符禺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卓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志清、刘勇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五、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璞泰来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9,416,267股;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1月5日。

1、 首发限售上市流通明细

单位:股

2、 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七、 上网公告附件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18-093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共计11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人员可以通过通讯或面谈的形式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监事会并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