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85 证券简称:京泉华 公告编号:2018-070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成都高特佳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高特佳春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减持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2、本次权益变动是属于按照股东前期预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的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泉华”)于2018年10月29日收到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高特佳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成都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春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上海高特佳”)出具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显示:根据自身资金需要,成都高特佳、上海高特佳于2018年07月12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78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74%。本次权益变动后,成都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73,5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113%,不再是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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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比例合计数误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成都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减持的股份来源于京泉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和首次公开发行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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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成都高特佳、上海高特佳合计持有京泉华股份6,562,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8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京泉华股份5,773,540股,占公司总股本4.8113%。本次权益变动后成都高特佳和上海高特佳将不再是合计持有京泉华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情况
本次股份减持的公司股东成都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曾做出的全部股份锁定等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自京泉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成都高特佳、上海高特佳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京泉华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满足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成都高特佳、上海高特佳将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价且不低于京泉华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减持所持股份,减持股份数量最高可达京泉华科技上市时承诺人所持京泉华科技股份总额的100%。
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承诺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成都高特佳、上海高特佳所持京泉华科技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承诺人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京泉华科技,并由京泉华科技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其他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成都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30日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京泉华
股票代码:002885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高特佳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顺北街39号1楼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b1座13层1305室
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春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B209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438号古北财富中心2期1803B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10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写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京泉华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无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附加其他生效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2
附表 13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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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可能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成都高特佳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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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都高特佳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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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高特佳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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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高特佳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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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成都高特佳和上海高特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成都高特佳和上海高特佳属于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高特佳及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自身资金需要,按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于2018年7月6日通过京泉华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合并持有京泉华股份6,562,4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4687%)的股东成都高特佳和上海高特佳,计划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京泉华股份不超过2,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000%),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京泉华股份总数的1%;计划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京泉华股份不超过4,162,4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4687%),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京泉华股份总数的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788,900股,在剩余减持期间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尚可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611,100股;以大宗交易方式尚可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162,440股。若在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8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经深交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京泉华”,股票代码“00288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7年6月27日起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成都高特佳和上海高特佳均为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分别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500,000股、1,875,000股,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比例的3.1250%、2.3437%。
2018年6月12日,公司实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成都高特佳持股数量由2,500,000股增加至3,749,9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1250%;上海高特佳持股数量由1,875,000股增加至2,81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3437%。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拥有的公司股份于2018年7月2日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办理完毕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详见于2018年6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自2018年07月12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成都高特佳和上海高特佳减持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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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京泉华股份6,562,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8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京泉华股份5,773,540股,占公司总股本4.8113%。本次权益变动后成都高特佳和上海高特佳将不再是合计持有京泉华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卖出京泉华股票78.89万股,其中成都高特佳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卖出京泉华股票45.11万股,上海高特佳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卖出京泉华股票33.78万股。详细信息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除本报告书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京泉华股票行为的其他情形发生。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黄青(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成都高特佳)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一致行动人声明
孙佳林(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上海高特佳)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置备地点
上述文件备置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辛广斌、曹文智
联系电话:0755-27040133;0755-2901472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25号京泉华工业园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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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高特佳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高特佳银科祥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 派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 青
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春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高特佳投资有限公司
委 派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孙佳林
签署日期: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