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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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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18-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8-100债券代码:125741 债券简称:15新城02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7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1月8日

● 兑付资金日:2018年11月12日

● 债券摘牌日:2018年11月12日

由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12日支付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及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无异议函文号:上证函[2015]1778号。

债券简称:15新城02。

债券代码:125741。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为6.00%。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1月10日。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11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11月10日。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10日。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的本年度本息兑付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

2、本年度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172,700.00万元

3、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00%

4、利息:10,362.00万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7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付息兑付日:2018年11月12日。

3、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1月8日。

4、债券摘牌日:2018年11月12日

四、本期债券的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付对象为截至2018年1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新城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其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付息兑付资金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付息兑付资金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三)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付息兑付款的划付比照上述(一)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付息兑付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付息兑付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兑付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5新城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杨超

咨询电话:021-32522907

传真:021-32522909

邮寄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17楼

邮编:200062

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联系人:杨超

联系电话:021-32522907

邮政编码:200062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姜琪、王翔驹

联系电话:010-60837531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15新城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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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