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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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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
行政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8-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编号:2018-066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

行政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无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终审裁定不涉及公司权利义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长沙市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联泰”)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湖南高院”)送达的(2018)湘行终811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长沙联泰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送达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以及原告朱美玲、朱霞玲的《行政起诉状》,长沙中院受理原告朱美玲、朱霞玲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一案后,发现长沙联泰与上述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特通知长沙联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

2017年11月,长沙联泰收到湖南省长沙中院送达的(2017)湘01行初520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诉讼案件经审理,湖南中院裁定:驳回原告朱美玲、朱霞玲的起诉。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高院。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

2018年7月,长沙联泰收到湖南高院送达的(2018)湘行终811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与诉讼通知书》,朱美玲、朱霞玲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土地审批单一案,朱美玲、朱霞玲不服原审裁判,向湖南高院提出上诉,湖南高院已受理,湖南高院通知长沙联泰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经二审审理,湖南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2015年12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5)政国土字第201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土地14.1991公顷作为望城区岳麓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工程建设用地。2016年9月5日,望城区政府已发布望征[2016]40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年5月5日,望城区国土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生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朱美玲、朱霞玲请求确认望城区国土局作为该实施公告违法的诉讼请求。因此,在上诉人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原望城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3日为长沙联泰颁发《划拨土地审批单》与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一审认为朱美玲、朱霞玲不具有本案的原告资格,驳回其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如对征收补偿不服,可以另行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不涉及公司权利义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湘行终811号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18-067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项目公司签订潮南区

农村分散村居生活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PPP项目合同;汕头市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下称“项目”或“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人民币44,499.48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双方签署后于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合作期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预计对公司2018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建成和运营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合同存在不可抗力的风险。同时,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可能存在实施进度未达预期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可能存在服务费收入波动和不能及时收取的风险。

一、概述

2018年8月6日,汕头市潮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发布了《关于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中标的公告》,确认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非关联方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

2018年8月22日,汕头市潮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中标的联合体成员四方共同签订了《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签订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

2018年10月31日,汕头市潮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项目公司一汕头市联泰潮英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

二、审议程序情况

2018年7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汕头市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在项目中标后与汕头市潮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汕头市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并与联合体各方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同时,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项目实施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与项目相关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三、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项目共建设96个污水处理站点(总规模为污水处理能力12,480m3/d,暂定,下同)及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管道长度为333.266km,暂定,下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汕头市潮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系政府机构。

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峡山广汕南1009号

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无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否与公司有经营性往来:无

四、合同主要条款

(一)项目投资规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已经《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汕潮南发改[2018]14号)核准,项目建设总投资44,499.48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工程费用36,018.4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310.92万元,预备费3,226.35万元,建设期利息750.3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93.49万元。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共建设96个污水处理站点(总规模为污水处理能力12,480m3/d,暂定,下同)及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管道长度为333.266km,暂定,下同)。

(三)运营服务范围

乙方根据本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为本项目提供运营、维护服务,促使项目基础设施有效运转,确保污水及时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的较严值。

(四)项目地点

1、雷岭镇全镇15个行政村和9个自然村;

2、红场镇全镇24个行政村;

3、成田镇后坪、沙陂、千山和宁湖村4个行政村;

4、胪岗镇后安、五丰和四和村3个行政村;

5、两英镇秋风、圆山、新寮门和仙新村4个行政村;

6、峡山街道的溪南村、上西沟和沟头3个村落;

7、各镇零散村落,其中包括仙城镇9个村落;陇田镇的3个村落;司马浦镇长陇村;陈店镇三合村和上北村上宅自然村。

(五)结算方式

项目以“季度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模式支付项目服务费。

(六)履行期限

项目合作期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七)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违约及赔偿、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进行项目建设运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2、因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合同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1、若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均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经友好协商未能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分歧或索赔最终解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

(九)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双方签署后于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签署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和建设的顺利推进,项目的获得进一步扩展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增强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该合同履行预计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建成和运营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的履行存在不可抗力的风险。同时,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可能存在实施进度未达预期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可能存在服务费收入波动和不能及时收取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