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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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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公告

2018-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107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6,804.2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裁通知书》{(2018)沪仲案字第2823号}、{(2018)沪仲案字第2829号},仲裁通知内容如下:

(1)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 请 人: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3)仲裁机构所在地:上海

(4)受理时间:2018年10月16日

二、仲裁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

(1)请求事项:

1、{(2018)沪仲案字第2823号}《仲裁通知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债券本金人民币4,6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6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止,按照票面年利率8.5%计算,计算结果为1,507,224.66元);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债券逾期利息(以上述仲裁请求的全部本金及利息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支付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票面年利率8.5%计算)。

2、{(2018)沪仲案字第2829号}《仲裁通知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债券本金人民币1,903.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03.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止,按照票面年利率8.5%计算,计算结果为602,766.9元);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债券逾期利息(以上述仲裁请求的全部本金及利息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支付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票面年利率8.5%计算)。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2)事实及理由:

2016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为发行人签署并作出《募集说明书》,并于2016年6月3日发行非公开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6华业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每张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3亿元,期限为三年期(附在债券存续期的一年末、第二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年利率为7%,每年计息,自2016年至2019年每年6月3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发行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日将本期债券自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票面利率调整为年利率7.1%。后发行人又于2018年4月26日将本期债券自2018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年利率8.5%,并于2018年6月付清本期债券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的利息。截至目前,申请人合计持有本期债券659,320张,对应债券本金合计人民币6,593.2万元。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五(一)条“本期债券违约的情形” 规定内容及第四节第五(二)条“针对发行人违约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规定内容,被申请人已构成对本期债券的违约,申请人作为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加速清偿本期债券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特依法提起仲裁。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10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2财保257号},内容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内容:

申 请 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132,206.1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二、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情况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132,206.17元的财产;

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10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 2018 年10月24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18-098),公司于10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京03民初 779号}《民事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收到法院发来的(2018)京03民初779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内容: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泰证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业资本总价值108,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泰证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保全金额为108,30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二、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情况

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泰证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在深圳国泰君安申易一期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一亿元(持有合伙份额比例25%);

2、冻结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在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三亿三千万元(持股比例100%);

3、冻结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在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三亿二千七百一十五万元(持股比例100%);

4、以上第1至3项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一亿零八百三十万元。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