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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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18-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18-108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于10月23日披露了本次回购报告书。详细内容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01)。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截止2018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1,690,03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64%。成交的最低价格为7.88元/股,成交的最高价格为8.35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3,748,872.56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本月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18-109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五洲新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7号),具体内容见公司于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已过户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8年10月31日,本次交易标的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龙实业”)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新龙实业已经取得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公司已持有新龙实业100%股权。

二、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本次交易的手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

公司尚需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手续。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公司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重组的实施。

(三)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尚需向注册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因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次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相关约定及承诺

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三、关于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以及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在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一)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二)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对手已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五洲新春的法律义务;

(三) 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