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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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的公告

2018-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6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借款7500万元,期限12个月,利率为8%,由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9月10日,公司与中安百联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2018)京03民初635号】,确认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中安百联欠款本金及罚息共计人民币80,986,111.12元,律师费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1,441.5元。分四笔偿还,分别为:

2018年8月31日偿还1,562,500元(已支付);

2018年9月28日偿还5,104,166.67元及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1,441.5元;

2018年10月31日偿还5,211,805.56元;

2018年11月30日偿还69,307,638.89元。

2、若公司对上述任何一笔还款未按约定的时间或金额及时足额还款,则中安百联可就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所有债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且公司对于未付金额应按日万分之六点五向中安百联支付违约金。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中安百联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2018)京03民初635号】中确定的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根据申请,2018年10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519,444.62元及违约金(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41,958元。

4、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三、《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

中安百联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8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

2018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在收到限制消费令后,除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获得准许外,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其它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