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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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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18-119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2018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年11月6日15:00至2018年11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中关村国防科技园)5号楼6层雷科防务北京分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1人,代表股份574,940,6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4446%。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7人,代表股份420,153,0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8637%。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4人,代表股份154,787,5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809%。

(三)、其他到会情况

公司董事刘峰先生、刘升先生、韩周安先生、匡振兴先生、田有农先生、独立董事刘雪琴女士、刘捷先生、监事陈天明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居建平律师、张红叶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27,9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2.5873%;反对100,112,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7.4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5,292,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2%;反对1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27,9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2.5873%;反对100,112,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7.4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5,292,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2%;反对1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居建平律师、张红叶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