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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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2018-127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5号上海斯格威铂尔曼大酒店三楼华府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宏泽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宏伟先生出席;全体高管均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一、二、三,均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伯庆、杨红良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13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