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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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58 证券简称:力盛赛车公告编号:2018-068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5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2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青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84,998,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28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3,16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92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829,7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36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888,0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0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05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5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29,7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85%。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896,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5%;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86,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17%;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896,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5%;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86,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17%;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小龙、葛嘉琪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