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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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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药品
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2018-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8-193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药品

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康新阳”)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证 号:苏AA5160485

企业名称: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168-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

企业负责人:王成

质量负责人:徐浩

仓库地址:江苏省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陵山西路168-10号物流园A1库

经营方式:批发

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有效期至:2023年11月7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标志着必康新阳可以开展药品批发服务,是公司布局药品批发市场的重要一步。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8-19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6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谷晓嘉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所持(代表)股份数825,613,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812%。

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248,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所持(代表)股份数825,229,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384,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5,613,5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8,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军、陆勇洲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